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第 53 章
③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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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13页。
训斥。南郡太守认为明明知而
履行就是违背国家之
法、
忠诚于国家君王,
知
则是
称职、
明智、
正直。《语书》的发令者为南郡太守,受训诫者为其
之
啬夫、县啬夫,属于相对底层的国家管理者。而在
秋之
这种训
国家管理者思想和行为的令书,还主
是针对
层统治者,如《尧典》①《舜典》②《程典》③《
典》④《保训》⑤《顾命》⑥等。以《保训》为例,其文云“王若曰:‘发, 〈朕〉疾 甚,恶(恐)
女(汝)及训。’”⑦ 即明确由周文王之
诉说其训诫对象为太子发,而太子发
为
国之太子,自然为
国之
层统治者。
虎地秦墓竹简、龙岗秦简中的众多秦律和里耶秦简中告令书的习惯用语“以律令从事”⑧,则突
现了战国时期“法治
神”
断
升的历史趋
等。
(二)部分令书种类发生裂形成新的令书种类,但原令书种类并未完全消失
这模式的突
代表是命书。其在
入战国之
,开始分化,除部分功能被保留
之外,
部分功能开始被战国之
已有的令书种类告书所取代,
部分功能则逐渐被裂
的新令书种类诏书所
收。但命书的这种分化
程到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⑨之时才彻底完成。这种分化是由官僚
制与君主专制
制逐渐建立
区分科层等级的需
引起的,专制君王为了凸显自己的独尊地位,开始将自己所
的令书单独命名,以使其与臣属发布的令书有所区别。
——————————
①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17~123页。
②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25~132页。
③ 参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二,李学勤审定,海古籍
版社,1995,第176~194页。
④ 参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三,李学勤审定,海古籍
版社,1995,第295~312页。
⑤ 参见清华学
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
学藏战国竹简(
)》,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⑥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37~241页。
⑦ 清华学
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
学藏战国竹简(
)》,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⑧ 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173~175页。⑨(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三)部分令书种类的容与形式均
现了某些
化,却承袭了
代
断衰落的趋
其代表是册命文书。西周初期是册命文书的鼎盛发展时期,但入
秋之
,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衰落与瓦解,数量开始减少。降及战国,这
衰落趋
随着官僚
制的迅速建立而加速,在战国
中期还存有为数
多的册命事件,如周天子册封韩、赵、魏及田齐为诸侯等。但到战国末期特别是秦建立之
,册命现象开始迅速减少,并且除比较重
的官员任命之外,已经基本没有册命仪式,而且即使有册命仪式,也与
代有很
的
同。
秋之
的册命仪式多在宗庙举行,如《吕簋》①《 簋盖》②《即簋》③ 等铭文中所说之“
(太)室”,杜预解释为“
庙之室”④,又孔颖达云“太室,室之
者,故为清庙。庙有五室,中央曰太室”⑤,可见其即是宗庙
质之地。这是由当时统治者的
法
源于其与
代统治者的血缘关系且所任命的
员又基本是君主的宗族或姻
成员等因素所决定的。周初分封之国即多为姬姓,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成鱄语曰“昔武王克商,光有天
,其兄
之国者,十有五
,姬姓之国者,四十
,皆举
也”⑥,《荀子•儒效》云“兼制天
,立七十
国,姬姓独居五十三
”⑦ 等,
管说法
,但可见其受封者必以与君王有血缘关系的
员居多。但到战国时期,由于
法
源及所任命
员与君王之间关系的
化,任命地点基本已经在外朝。这是血缘政治向官僚政治
渡的
种外在表现。总而言之,册命文书作为分封制度的
质表象,其数量与
衰和分封制度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基于宗法制度的分封册命制度在战国时期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官僚
制,因此与之相对的册命文书
仅数量开始减少,实质
容也发生了部分
化。虽仍有任命官员的仪式与文书,但基本取消了受封者的封土及世袭权
。
————————
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
海古籍
版社,2012,第341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
海古籍
版社,2012,第421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
海古籍
版社,2012,第423页。
④(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十九
,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52页。
⑤(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7。
⑥(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五二,中华书局,1980影印本,第2119页。
⑦ 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第78页。
(四)部分令书种类在代并没有
现,为应对新的时代及功能需
而被创造
如符和节两种事虽然
现极早,但真正成为独立的令书种类是在战国或稍早的时期,这即是为了应对当时
张的国际局
及
事、社会管理的需
。
有的新
现之令书种类直接加速了某些原有令书门类的灭亡,如檄书。它
仅是
代所未有的令书种类,而且因
有刘勰所说“凡檄之
,或述此休明,或叙彼苛
”① 等独特的文
功能,与
断发展和完善的战国律令书共同替代了誓书的文
功能,导致誓书走向消亡。这四种模式集中
现了战国令书种类与
代令书种类之间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证明了事
发展
有历史
和时代
,说明构成战国令书种类
系的令书种类
是无
之木、无源之
。
二 各种类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种类系中各类令书之间关系比较复杂,主
可以概括为三种。
()令书之间
有等级差别
战国各诸侯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官僚制统领
的等级社会,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被灌输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即《礼记•坊记》所谓“贵贱有等,
有别,朝廷有位”②。而令书作为等级社会统治者实现自
统治意志的产
,
有等级
并
奇怪。吴承学先生即认为,“中国古代是
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古代的文
与文
之间也存在尊卑等级之分,
早期古代文
的产生与礼乐制度密切相关,文
使用者的
份、文
使用的场
与实际功用
有尊卑之分,受此影响,文
也就有
等级”③。
这种等级差别在跨类别的比较中难以衡量,比如很难笼统地判定命书的等级是否
于“令”书,或符书的等级是否
于节书,因为任何种类令书当中,既有等级相对较
的令书,也有等级相对较低的令书。
————————
①(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9页。
②(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19页。
③ 吴承学:《中国文学:回归本土与本
的研究》,《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第125-129页。
但在某的令书种类中其等级
低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如“令”书中有针对全国或地区范围重
事务的,像秦孝公
达全国的招贤令,《史记•秦本纪》云“孝公
令国中曰:‘
宾客群臣有能
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①也有针对
较小事务的,像秦宣太
发布的魏丑夫殉葬令,《战国策•秦策二》载:“秦宣太
魏丑夫。太
病将
,
令曰:‘为
葬,必以魏子为殉’”②。再如,律法书的权限有全国与地区或部门之分。像
虎地秦墓竹简中之《金布律》为管理全国市场货币流通事务的③,《语书》中南郡太守腾所说“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胃私方而
之”④之法律令、田令等则仅限于秦国南郡地方。再如,告书有太守告书与县令、丞告书的区别。例如“六月丙午,洞
守礼谓迁陵啬夫”⑤“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⑥ 等即分别为洞
太守对迁陵啬夫所
之告令书及迁陵守丞对启陵所
之告令书的“抬头”部分。这种等级关系,甚至在某些令书种类之间也是存在的。如诏书与告书,直到战国末期多数国家还没有加以区分,但在战国中
期的秦国,两者已经
有明显的等级差别,诏书主
为君王所用,告书则主
为地方官府所用,所以诏书的等级
于告书。
总的说,令书种类之间及
令书之间的这种等级关系,基本与发令者的
份有关,发令者
份越
,其令书等级就越
,反之越低。这是因为令书本
就是统治者权
施放的外在工
,是虚化权
的实
外壳,故必然
带有权
架构中的
等级特征。
(二)令书种类之间存在功能互助
这种关系在同种类的令书之间、跨门类的令书之间均有所
现。同
种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以律法书为例。各类法律对各种事务、行为的规定是相互
的,它们共同完成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例如,《徭律》是管理徭役征发的,《司
律》是规定工程建设、刑徒监管
————————
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五,中华书局,1959,第202页。
②(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海古籍
版社,1985,第167页。、
③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19页。
④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13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
学
版社,2012,第46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
学
版社,2012,第94页。
的,《置吏律》是管理官吏任免的,《军爵律》是规定军爵赏赐的,等等。① 统治者即是通这些针对
同层面、
同角度、
同事
的法律规定所拥有的
同功能,
足其对社会问题的管理需
。
跨门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在某些需行远距离传达的令书输
程中表现最为明显。令书在制作完成之
需
有
个自
而
的传达
程,因为发令者与受令者之间通常有
定的时
距离或层级阻隔,所以有的令书甚至需
专门
员
行远距离的传
。发令者与受令者
间
的隔离,
降低了
与
之间的熟悉程度,因此受令者对传令者
份的确认
成为令书传达
程中的
个重
问题。符书、节书的
现则较好地解决了这
难题,《韩非子•主
》即云“符契之所
,赏罚之所生也。”②因此它对其
种类令书的顺利传达显然有辅助作用,仅从这
角度
看,这种辅助作用似乎只是单向
的,但如果从令书所
解决的国家、社会管理系统的整
问题
看,它们都只是依照各自的责任定位,
完成其规定任务,发挥规定的功能,通
同层面的分工,共同稳定了其所
务国家、地区的统治秩序。
众多令书种类的制定或设计,都是为了巩固当权者的统治,使统治者对国家、地区、部门、民等的控制权
得以最
限度地、最为顺畅地实施,因此它们之间在功能
必然存在分工与
叉关系,而这正是其之间存在互助关系的
现,同时也是其形成如此关系的
本原因。
(三)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或替代都是为了足统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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