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第 53 章

王会斌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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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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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3页。

训斥。南郡太守认为明明知履行就是违背国家之法、忠诚于国家君王,则是称职、明智、正直。《语书》的发令者为南郡太守,受训诫者为其啬夫、县啬夫,属于相对底层的国家管理者。而在秋之这种训国家管理者思想和行为的令书,还主是针对层统治者,如《尧典》①《舜典》②《程典》③《典》④《保训》⑤《顾命》⑥等。以《保训》为例,其文云“王若曰:‘发, 〈朕〉疾 甚,恶(恐)女(汝)及训。’”⑦ 即明确由周文王之诉说其训诫对象为太子发,而太子发国之太子,自然为国之层统治者。虎地秦墓竹简、龙岗秦简中的众多秦律和里耶秦简中告令书的习惯用语“以律令从事”⑧,则突现了战国时期“法治神”升的历史趋等。

(二)部分令书种类发生裂形成新的令书种类,但原令书种类并未完全消失

模式的突代表是命书。其在入战国之,开始分化,除部分功能被保留之外,部分功能开始被战国之已有的令书种类告书所取代,部分功能则逐渐被裂的新令书种类诏书所收。但命书的这种分化程到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⑨之时才彻底完成。这种分化是由官僚制与君主专制制逐渐建立区分科层等级的需引起的,专制君王为了凸显自己的独尊地位,开始将自己所的令书单独命名,以使其与臣属发布的令书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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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17~123页。

②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25~132页。

③ 参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二,李学勤审定,海古籍版社,1995,第176~194页。

④ 参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三,李学勤审定,海古籍版社,1995,第295~312页。

⑤ 参见清华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学藏战国竹简()》,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⑥ 参见(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37~241页。

⑦ 清华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学藏战国竹简()》,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⑧ 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173~175页。⑨(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三)部分令书种类的容与形式均现了某些化,却承袭了断衰落的趋

其代表是册命文书。西周初期是册命文书的鼎盛发展时期,但秋之,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衰落与瓦解,数量开始减少。降及战国,这衰落趋随着官僚制的迅速建立而加速,在战国中期还存有为数多的册命事件,如周天子册封韩、赵、魏及田齐为诸侯等。但到战国末期特别是秦建立之,册命现象开始迅速减少,并且除比较重的官员任命之外,已经基本没有册命仪式,而且即使有册命仪式,也与代有很同。秋之的册命仪式多在宗庙举行,如《吕簋》①《 簋盖》②《即簋》③ 等铭文中所说之“(太)室”,杜预解释为“庙之室”④,又孔颖达云“太室,室之者,故为清庙。庙有五室,中央曰太室”⑤,可见其即是宗庙质之地。这是由当时统治者的源于其与代统治者的血缘关系且所任命的员又基本是君主的宗族或姻成员等因素所决定的。周初分封之国即多为姬姓,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成鱄语曰“昔武王克商,光有天,其兄之国者,十有五,姬姓之国者,四十,皆举也”⑥,《荀子•儒效》云“兼制天,立七十国,姬姓独居五十三”⑦ 等,管说法,但可见其受封者必以与君王有血缘关系的员居多。但到战国时期,由于源及所任命员与君王之间关系的化,任命地点基本已经在外朝。这是血缘政治向官僚政治渡的种外在表现。总而言之,册命文书作为分封制度的质表象,其数量与衰和分封制度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基于宗法制度的分封册命制度在战国时期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官僚制,因此与之相对的册命文书仅数量开始减少,实质容也发生了部分化。虽仍有任命官员的仪式与文书,但基本取消了受封者的封土及世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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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海古籍版社,2012,第341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海古籍版社,2012,第421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海古籍版社,2012,第423页。

④(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52页。

⑤(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7。

⑥(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五二,中华书局,1980影印本,第2119页。

⑦ 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第78页。

(四)部分令书种类在代并没有现,为应对新的时代及功能需而被创造

如符和节两种事虽然现极早,但真正成为独立的令书种类是在战国或稍早的时期,这即是为了应对当时张的国际局事、社会管理的需有的新现之令书种类直接加速了某些原有令书门类的灭亡,如檄书。它仅是代所未有的令书种类,而且因有刘勰所说“凡檄之,或述此休明,或叙彼苛”① 等独特的文功能,与断发展和完善的战国律令书共同替代了誓书的文功能,导致誓书走向消亡。这四种模式集中现了战国令书种类与代令书种类之间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证明了事发展有历史和时代,说明构成战国令书种类系的令书种类是无之木、无源之

二 各种类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种类系中各类令书之间关系比较复杂,主可以概括为三种。

)令书之间有等级差别

战国各诸侯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官僚制统领的等级社会,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被灌输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即《礼记•坊记》所谓“贵贱有等,有别,朝廷有位”②。而令书作为等级社会统治者实现自统治意志的产有等级奇怪。吴承学先生即认为,“中国古代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古代的文与文之间也存在尊卑等级之分,早期古代文的产生与礼乐制度密切相关,文使用者的份、文使用的场与实际功用有尊卑之分,受此影响,文也就有等级”③。

这种等级差别在跨类别的比较中难以衡量,比如很难笼统地判定命书的等级是否于“令”书,或符书的等级是否于节书,因为任何种类令书当中,既有等级相对较的令书,也有等级相对较低的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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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9页。

②(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19页。

③ 吴承学:《中国文学:回归本土与本的研究》,《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第125-129页。

但在某的令书种类中其等级低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如“令”书中有针对全国或地区范围重事务的,像秦孝公达全国的招贤令,《史记•秦本纪》云“孝公令国中曰:‘宾客群臣有能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①也有针对较小事务的,像秦宣太发布的魏丑夫殉葬令,《战国策•秦策二》载:“秦宣太魏丑夫。太病将令曰:‘为葬,必以魏子为殉’”②。再如,律法书的权限有全国与地区或部门之分。像虎地秦墓竹简中之《金布律》为管理全国市场货币流通事务的③,《语书》中南郡太守腾所说“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胃私方而之”④之法律令、田令等则仅限于秦国南郡地方。再如,告书有太守告书与县令、丞告书的区别。例如“六月丙午,洞守礼谓迁陵啬夫”⑤“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⑥ 等即分别为洞太守对迁陵啬夫所之告令书及迁陵守丞对启陵所之告令书的“抬头”部分。这种等级关系,甚至在某些令书种类之间也是存在的。如诏书与告书,直到战国末期多数国家还没有加以区分,但在战国中期的秦国,两者已经有明显的等级差别,诏书主为君王所用,告书则主为地方官府所用,所以诏书的等级于告书。

总的说,令书种类之间及令书之间的这种等级关系,基本与发令者的份有关,发令者份越,其令书等级就越,反之越低。这是因为令书本就是统治者权施放的外在工,是虚化权的实外壳,故必然带有权架构中的等级特征。

(二)令书种类之间存在功能互助

这种关系在同种类的令书之间、跨门类的令书之间均有所现。同种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以律法书为例。各类法律对各种事务、行为的规定是相互的,它们共同完成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例如,《徭律》是管理徭役征发的,《司律》是规定工程建设、刑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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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五,中华书局,1959,第202页。

②(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海古籍版社,1985,第167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9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3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46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94页。

的,《置吏律》是管理官吏任免的,《军爵律》是规定军爵赏赐的,等等。① 统治者即是通这些针对同层面、同角度、同事的法律规定所拥有的同功能,足其对社会问题的管理需

跨门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在某些需行远距离传达的令书输程中表现最为明显。令书在制作完成之个自的传达程,因为发令者与受令者之间通常有定的时距离或层级阻隔,所以有的令书甚至需专门行远距离的传。发令者与受令者的隔离,降低了之间的熟悉程度,因此受令者对传令者份的确认成为令书传达程中的个重问题。符书、节书的现则较好地解决了这难题,《韩非子•主》即云“符契之所,赏罚之所生也。”②因此它对其种类令书的顺利传达显然有辅助作用,仅从这角度看,这种辅助作用似乎只是单向的,但如果从令书所解决的国家、社会管理系统的整问题看,它们都只是依照各自的责任定位,完成其规定任务,发挥规定的功能,通同层面的分工,共同稳定了其所务国家、地区的统治秩序。

众多令书种类的制定或设计,都是为了巩固当权者的统治,使统治者对国家、地区、部门、民等的控制权得以最限度地、最为顺畅地实施,因此它们之间在功能必然存在分工与叉关系,而这正是其之间存在互助关系的现,同时也是其形成如此关系的本原因。

(三)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或替代都是为了足统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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