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第 45 章

王会斌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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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版社,1991,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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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版社,1991,第17页。

(栽)郢之 (岁)”①,等等。而且楚国有自己的月名系统,秦的十月、十月、十二月、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分别对应楚的冬(中)夕、屈夕、援夕、刑夷(尸、杘)、夏杘(夷、尸)、纺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 月、献马。② 至于、时的命名,楚国则采用了当时通用于诸侯国的天地支计时方法,以秦国为例,里耶秦简即有“十月辛卯朔朔”③“四月甲寅中”④“二月壬寅朔朔”⑤ 等等。而“王 ()于 郢之游官”也可以表时间,即讲此时为王于何宫之时。《吕氏秋•秋十二纪》云“孟之月天子居青阳左个,之月天子居青阳太庙,之月天子居青阳右个,孟夏之月天子居明堂左个,仲夏之月天子居明堂太庙,季夏之月天子居明堂右个,孟秋之月天子居总章左个,仲夏之月天子居总章太庙,季秋之月天子居总章右个,孟冬之月天子居玄堂左个,仲冬之月天子居玄堂太庙,季冬之月天子居玄堂右个”⑥,即说明天子每月所位置是同的,反天子居某宫也可以表示时间。册命文书中也有此种记载,用法与之类似,像《吕氏秋》记载的天子每月所居同那么严格,有同月份在同宫的现象,如西周时期《即簋》中之“佳(佳)王三月初吉庚申,王才(在)康宫,各(格)(太)室”⑦,《世二年逨鼎甲》中之“佳(唯)卅又二年五月既生霸乙卯,王才(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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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版社,1991,第17页。

② 湖北省文考古研究所、北京学中文系编《望山楚简》,中华书局,1995,第86页。按:《包山楚简》云(楚国)“月序为冬 、屈 、远 、 、 月、夏 、八月、九月、十月、 月(缺献马)”。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版社,1991,第14页。

③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83页。

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92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93页。

⑥ 参见许维遹撰《吕氏秋集释》卷《孟纪》、卷二《仲纪》、卷三《季纪》、卷四《孟夏纪》、卷五《仲夏纪》、卷六《季夏纪》、卷七《孟秋纪》、卷八《仲秋纪》、卷九《季秋纪》、卷十《孟冬纪》、卷十《仲冬纪》、卷十二《季冬纪》,梁运华整理,中华书局,2009,第6、34、59、84、104、130、155、176、195、216、238、258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海古籍版社,2012,第423页。

216、战国令书制作研究

康穆宫,旦,王各(格)(太)室”①,等等。其次,写由工尹承王命命制造这两种节的经,即《鄂君启车节》之“ (工)尹 (铸)金节”、《鄂君启舟节》之“ (工)尹 (铸)金节”。再次,写使用这两种节书的权利,可以在什么获得免税的权利,包括免税地点范围、货种类、货数量,同时也言明持节者可运输之货,即《鄂君启车节》之“车五十 (乘)就郢”,《鄂君启舟节》之“屯三舟就郢”。再次,写这两种节书的使用方法,使用者必须携带该节,如果没有携带该节书,则对其征税,即《鄂君启车节》之“见其金节 (则)见其金节 (则) (政、征)”,《鄂君启舟节》之“ (得)其金节 (则) (得)其金节 (则)政( 、征)”。此外,《鄂君启舟节》在末尾又专门加了对其运载马牛羊等时征收货税的规定,即“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入) (关) (则)政(征)于度 (府),(毋)政(征)于 (关)”。因此,这类节书书写格式可以概括为“该节制作发的时间+制造节的经+该节的权利及使用范围+该节的使用方法+对该节权利的补充(或有或无)”。

四 其节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这类节书有三件,分别为:

《节节》 节。②

《 节》 㥢(㥢)节。③

《采者节》 采者 节。④

这类节书铭文极为简短,看它们是否有某种固定的书写格式。《节节》铭文只标了其自,仅称“节”。《 节》中的“ (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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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五,海古籍版社,2012,第395页。按:原书作“(格)室”应为点校错误,现更正。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25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26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28页。

应是节的定词,因为在目所见符节书的书写格式当中现“节”或“符”字的,其之接着的容多为定词,如《辟夫虎节》“辟夫信节”① 中“节”字之的“信”,《杜虎符》“甲兵之符”②中“符”字之的“甲兵之”。至于《采者节》中的“采者 ”,如按《辟夫信节》的命名方式分析,那么“采者”为官名,“ ”为定词;如按《杜虎符》的命名方式分析,“采者 ”则均为定词。那么,“采者 ”中有没有可能包名?这种可能较小,因为节书与符书样通常是专为某设计的,而是为官吏行使某种职能方制作的。这些节书书写格式可以概括为“官名或定词(或有或无)+‘节’字”。

从用语看,战国时期节书既与律法书有些相似,有准确、单义、规范、朴实,又有其自特点,即虽然用语构成比较复杂,但义都是的。如对持节者份或节质的规定,像《 节》中“节”之“ (㥢)”③字,《采者节》中“节”之“采者 ”④字,等等。再如对持节者任务及权的规定,像《王命龙节》规定了持有者有的传凭任务以及沿途享受多少补给,即“王命,命 (传)赁(任), (檐、担)飤之”③。这是节书用语最主的特征。另外,节书与符书样,用语也有时代。这是因为其铭文中包的官职信息,而官职设置是有时代化的,所以为了保证节书所载信息的准确传达与使用,必须随时更新。至于其用语的特点,则因节书的国别、种类、持节者被赋予的权差异而有所同。

小 结

述讨论的十三种令书书写格式之外,在战国时期很可能还存在

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43页。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51页。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26页。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28页。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海古籍版社,2012,第535

页。按:另可参见该书第537~541页。

218八战国令书制作研究

种特殊的令书写格式,即“在行文书原件书写的批复”。它是统治者针对书提之问题,在这篇文书的原本文字意见形成的令书。它并能算种令书种类,只是种特殊的书写格式。“在行文书原件书写的批复”可分为两部分,部分为行文书,部分为统治者批复的命令。虽然至今为止并未发现战国时期这类令书的原件,但可以通现有之史料记载,结当时的史实及文功能需分析其致样。由于批复针对的主些已经说明了是向谁请、请的事是什么,并提供了些可行建议的行文书,所以君王往往只需表示同意或同意即可,故其回答必然是极简短的,有时甚至只用两个字。如秦始皇命丞相、御史等议制帝号时,针对们所奏章作修改之,直接以“制曰可”① 行批复。在汉初也有这样的批复。如《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元年十月诏书让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礼官商议宗庙礼仪事务,丞相臣嘉等回奏曰“陛永思孝,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及。臣谨议:‘世功莫皇帝,德莫盛于孝文皇帝。皇帝庙宜为帝者太祖之庙,孝文皇帝庙宜为帝者太宗之庙。天子宜世世献祖宗之庙。郡国诸侯宜各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庙。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献祖宗之庙。请宣布天。’制曰:‘可’。”② 其中“制”为定词,其应是在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③之现的,它说明这属于皇帝发布的关于制度的批复,即蔡邕曰“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④。“可”表示应允了奏章所提法。这种“在行文书原件书写的批复”的现,与战国时统治者所理的事务陡然增多有关。虽然国家每件事务都由君王自去思考与制定理方法显然太现实,但某些君王并愿放弃对国家的实际控制权。《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天之事无小皆决于至以衡石量书,夜有呈,中呈得休息”⑤,即是说秦始皇之时,天小之事都决定,因而每天都批改量奏章,为此还制定了每天的工作量,达到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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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②(汉)班固《汉书》卷五,中华书局,1962,第138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④(汉)蔡邕撰《独断》卷,(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5页。

⑤(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58页。

休息。由此可知君王批改奏章的任务很重,而且事务种类也很繁杂,如果每封奏章都在新简书写回复命令,是烦琐,二是增加错误率,而如果直接在臣子书原件批复,就可节省量时间,而且命令所指所言目了然。从书写格式看,其由于由两部分同的容构成,所以并没有特定的书写规范,就其容属,可将书写格式概括为“行文书格式(时间+书写+‘告’ +裁断者+正文)+定词(‘诏曰’‘令曰’‘命曰’等)+命令信息(可或可或修正意见)”。在书写用语方面,其定混杂部分用语与其自文书种类属有关,部分用语的主特征是简洁,因为其本就是为了应对量文书难以理的问题而产生的,于提理政务效率的考虑,太可能使用冗的表述语言。

补充说明的是,战国令书被应用于些特殊场时,其书写格式及用语可能会有所通。如统治者于对某些军事令书保密的需,会对其书写格式及用语行特殊理。《六韬•龙韬•书》就曾记载种将文书分为三并由同的分次传以保证军事信息安全的方法,即“太公曰:‘诸有虑,当用书,用符。主以书遗将,将以书问主。书皆而再离,三发而知。再离者,分书为三部三发而知者,言三分,相参而也。此谓书。敌虽圣智,莫之能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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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六韬》卷三《龙韬》,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武经七书直解》(第10~11册),解放军版社、辽沈书社,1990,第1227~1228页。

第五章

战国令书载材质及规格探究

已知战国令书载的材质主有竹木、金属、玉石等三类。同材质又有多种形制,如竹木有简、牍(方),金属有器、片块,玉石有碑牍、简圭等,并因令书种类、发令者、使用者等的差异在规格有所区别,故分而论之。

节 以竹木简、牍(方)为载的令书规格

战国时期以竹木简、牍(方)为载的令书种类很多,规格也十分多样。

以竹木简为载的规格

战国时期以竹木简为载的令书种类最多,包括命书、“令”书、诏书、告书、誓书、檄书、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等。② 需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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