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第 3 章

王会斌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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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令书是通有形载传达文字命令信息的种工,是国家统治者意志的最直接现。这种影响从战国令书制作环节的各项因素当中都可以看,但在令书种类这因素当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是因为战国制作的某些令书种类的划分本就是以制作者、书写格式及用语、载材质及规格等因素为基础的,如诏书主因其发布者为君王及缺乏明确时间信息的与正文分割的混“抬头”得名,符书、节书主因其载形制而得名,等等。而且,在先秦时期某国的令书种类越多,说明其权构成越复杂;同种令书种类现越早,说明其对应令书功能需现得越早,而说明其社会发展程度较,反之越低。以律令书为例,战国时期秦国虽然并非最先法,但在商鞅法之,其律法系迅速发展,远远超了李悝《法经》六篇的范畴,仅虎地秦墓竹简就有规定各项事务运作节的法律数十种,如关于农田利、山林保护、牛马饲养的《田律》《厩苑律》,关于市场易、货币流通、粮食储存和发放的《仓律》《金布律》,关于徭役征发、工程建、刑徒监管的《徭律》《司律》等。①而律法条文中的某些容,定程度可以反映当时的社会形及国家意志,如秦律对违法犯罪罚甲、盾等战备资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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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9页。

《效律》“衡石正,十六两以,贸官啬夫甲;盈十六两到八两,赀盾”①、《臧(藏)律》“臧(藏)革橐(蠹)突,赀啬夫甲,令、丞二盾”②、《傅律》“典、老弗告,皆各甲;伍,户盾,皆䙴(迁)之”③等,即是战国社会战争频仍环境秦国迫切需储备战略资的表现。秦国律令书种类的复杂及致程度都远远超了其六国,在文书层面说明了国家对社会及权机构的管控强于其六国,律法中有最关于军事资储备的罚规定,是秦国能在战国中期以的统战争中获得优地位的重原因之。因此,研究战国时期令书制作环节,研究其环节部的各项因素,还认兵审视各项因素之中所隐的时代烙印,厘清微观层面反映的整个战国时代的历史发展程 及特征。

第三,本书是研究先秦令书制作可行范式的种尝试,是中国古文书学理论发展的种实践。

期以学者对先秦令书制作的概念及涵认知并,研究于零散,这主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是受学科理论及史料限制,先秦令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缺乏系统的研究理论及框架,学者往往仅就其研究的某方面加以论述,难以和其学者形成对话,们通对历史学、档案学、文书学、秘书学等学科在先秦令书制作研究方面的理论方法及研究重点的梳理与观察,发现它们之间存在叉的可能及共有的缺陷。叉的可能:三者即档案学、文书学、秘书学受其实用目的影响,偏重技术层面,对历史源流的梳理热足,历史学则相反。档案学论著绝多数只是研究当代档案,即使提到古代也只是简单笔带,如吴康的《档案学概论》④,是档案学理论研究方面的部重著作,在第章“档案的起源与沿革”即论及中国先秦令书的制作,用笔较少。周雪恒的《中国档案事业史》⑤是中国档案史研究方面的第部专著,有很的参考价值,但就先秦令书的讨论也用笔多。文书学的研究论著几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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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基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69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83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87页。

④吴康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版社,1988。

⑤周雪恒主编《中国档案巩业史》,中国版社,1994。

全以现代公务文书为对象,主探讨现代公务文书的作用、种类、式、稿本,最于当代公务文书的撰写。①秘书学的研究论著则应用更强,基本以当代秘书工作为核心,强调应用。②而历史学本即在追的历史意义及价值,较少需直接为现实目的务,所以二者存在叉的可能。共有的缺陷:对先秦令书制作环节各因素部之间的关系普遍缺乏重视。庞朴先生《分为三:认识世界的另种方法》曾指两个关联的事之间存在“两实虚”的关系③,对应此,则文书或文件和其制作员就是那两个“实”,而其与部及外部因素之间的关系就是那个“虚虽然们称其为“虚”,李开元先生更将其与“基础史学”分开,定为“层史学”④,但这是就研究的先层次讲的,就实际而言,这个“虚”也是现实存在的,“虚”并等于没有,它是各因素得以存在的关键因素,对其缺乏认识显然无法正确且全面地认识先秦令书制作系。

有鉴于此,本书在按战国令书制作各实因素分竟的基础,对各实因索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行了专章分析,这是历史学收其学科理论方法行令书研究的种尝试。此次实践有助于步弥补与发展中国古文书学相关理论及方法的足与,这是其理论意义所在。

第二节 本书有关概念

为减少的各自对某些词语理解的范畴定义同而导致的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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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松世勤《文书学》,首都师范版社,1995;卓朝君、邓晓挣编著《法律文书学》,北京版社,2004;朱健主编《新编司法文书学》,中国政法版社,2004;王主编《文书学》,中国版社,2005;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版社,2006;宁致远主编《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版社,20060

②参见陈宣《秘书学》,鼓南版社,1993;杨树森《秘书学概论》,安徽版社,2012;张同钦主编《秘书学概论》,中国版社,2014;孟庆荣主编《秘书学》,暨南版社,2014。

③庞朴:《中国文化史十讲》,中华书局,2008,第137 ~ 154页。

④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 5~6 页。

明确本书谈论问题的涵及外延,故在此加以申述。

战国

据杨宽先生考证,“战国”这个名词在战国时代已经现,但到西汉末期刘向辑录《战国策》书时,才开始把“战国”作为这特定历史时代的名称。①历学者多认为战国的限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221 年)统六国时,但对战国时代的限看法,依据同的标准提种种异说:以《战国策》载智伯灭范氏事件为标志的公元490年说;以田 常执政齐国为标志的周敬王四十年(公元480年)说,以田氏代齐作为战国起始标志的公元475年说;以三家分晋为起始标志的公元403 年说;等等。③笔者倾向于认为以《战国策》所记载事件的限公元 490年作为战国时代的起始更为理。因为战国时代本是以《战国策》而得名,所以以其所载之事为战国时代之限也理。说明的是,由于秋战国之的令书制度发展并是突式的,而是渐式的,所以采用这种时代分期方式只是为了于研究,对于某些问题,能将秋与战国完全以个确定的、绝对的标准时限分割开,因为这历史发展的连续规律。

二 令书

据笔者所见史料,“令”“书”二字称为“令书”,且作为专有名词使用,是在南朝刘宋时期,专指太子所的书面命令,“其时皇太子监国,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余如常仪”④。到了隋时,似乎皇太、皇命令,亦可称为“令书”, 所谓“皇太玺,行用,若封令书,则用宫官之印。皇玺,行用,若封令书,则用侍之印”⑤。本书题目中所说的“令书” 词,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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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杨宽 《战国史》,版社,1998,第2页。按:此为页容。

② 参见吕思勉《先秦史》,海古籍版社,2005,第194页。

③会见雷海宗 《断代问国与中国历史的分期》,《社会科学》1937年第4期,

④ (梁)沈约:《宋书》卷十五,中华书局,1974,第381 ~383 页。

⑤(唐)魏征:《隋书》卷十二,中华书局,1973,第261页。

此意,它是“命令文书”的简称,其中“令”取“发号也”①之意,指或指向自的命令指派;“书”取“著于竹帛谓之书”②之意,泛指写有字的品③。令书有以五个特

(1)命令。它是令书的基本属,也是对文书行定本,如刘勰《文心雕龙诏策》云:“命之为义,制之本也。”④所以判断件文书是否为令书的首条件就是看文中是否有或附带有命令信息⑤。以载有战国中山国王所墓室制作规范命令的《兆域图铜版》为例,“王命贾为逃(兆)乏(室),阔X(狭)少(小)刃(叨),又(右) 事者官之,X()退逃(兆)乏(窒)者,亡(无)若(赦),行王命者,X (殃)X(连)子孙。亓(其)从,亓(其)X(藏) 府”⑥,是说中山王命令贾负责规划墓室的尺度,并让右事官画,如果谁敢更改建造的尺寸,罪无赦且殃及子孙,带有明显的命令意味。

(2)强制。它是令书得以实现其所载命令信息的保障,有的令书甚至在其正文容中即有所表达,多表现为某种的措施描述。如《唾虎地秦墓竹简•厩苑律》载:“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旬殿,治(笞)卅。”⑦是说用牛耕田使牛瘦了或者在考课之中成绩低劣的主事者按规定挨受相应的笞打次数。这种以伤害为主的刑事罚方式是先秦统治者控制臣民的主手段,即《国语•鲁语》所谓“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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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九,中华书局,1963年彩印本,第187页。

②(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三,海古藉版社,1981,第230页。

③本书所指文书小泽贤二先生所说文书“文书是‘寄信’利‘收信’表达传递、愿望的书类,有特定的机关和为收受对象。此类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Archives)和个文书(Mannuscrips)”的广,包括律法、簿籍等切书写有文字的 品,包括李均叨先生所说的律令类文书如律、令、科、品、约等。参见小泽贤二《司马迁和中国文书学》,司马迁与《史记》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西安,2000年9月,第118~13 2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版社,1999,第371页。

④(梁)刘勰:《文心雕龙》卷四,嘉靖中古歙余氏刊本,本东京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彩印木,第11页。

⑤需注意的是,某些符节的铭文并有命令,但因其所有的命令效容置疑,故仍称其为令书,可参看文所说的“文木”。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海古籍版社,2012,第96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22页。

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①。

,多数令书的强制容并在其文中现,而是作为种外部制度保障。秦国洞假尉觿向迁陵丞达的让其“以律令从事”②的令书当中就没有容。这是因为秦国针对未能很好完成任务的员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如“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③,就是说执行朝廷命书的官吏被耐为候,因此在每篇令书当中都加入强制执行的信息。

(3)公务它也是令书的基本属。这主针对官吏发布的命令而言,因为对战国各国君王说,其所发布的命令并无严格的公务与私事之分,们是各国的权核心,其对周围达的所有命令,都是以其君主权盾的,可以用国家权决定受令者的生存亡。因此理国家政的命令是公务,理自业务的命令也是公务,如韩昭侯命侍臣收藏自己穿旧了的子,侍臣却劝赏赐给左右,但说:“吾闻明主之笑,嚬有为嚬,而笑有为笑。今夫袴岂特嚬笑哉!吾必待有功者,故藏之未有予也。”④所谓“帝王无私事” 至少在战国之时仍是如此。

但对般官吏而言,由于离开了核心权区,其权已经有了种种界限,所以其达的命令文书就有公私之分了、而私文书在本书讨论范围之如里耶秦简中校予言给子柏的封书信,即“校予言敢心多问子柏:今为柏之,为柏寄食石〼”⑤。意是校问候子柏最近怎样,敢没有赠予,故赠予其石粮食校在信件中称对方为“子柏”,为般的姓名尊称,并非公务称呼,再结其较低的权地位,可知其赠予品行为为私,此文书为私文书。

(4)。这是指命令必须以,如《战国策•齐策》载齐宣王命群臣、吏民谏之政令,“群臣吏民,能面者,受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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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师范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四,海古籍版社,1978,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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