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第 24 章

王会斌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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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五《职官七》,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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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明)董说:《七应考》卷,中华书局,1956,第10页。按:另参见(汉)应劭撰《风俗通义校注》卷末《佚文》,王利器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584页。

④参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 1990,第148页。

⑤参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山版社,1990,第149页。

⑥参见虎地秦某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50页。

发展时期,各国的统治模式发生巨同部门、同地区之间文书 流的需幅度增加,如果没有统的文书书写格式,必会造成文书信息传达的障碍,因此理这些文书的官吏有统同种类文书样式的职责,而鱼文书的实际经验,又给了们制作最能有效传递信息的文书样式的专业知识,这些理文书的官吏有的是官,有直接达各种文书样式制作规定的权,如掌书、司、御史、尚书等;有的只是般的文吏,可以负责起草文书样式制作规定的模板。然而,此类式法书的制作者构成比较复杂,有时君王、丞相、御史、廷尉等层统治者也会参与其中。

如里耶秦简8~46牍①所载由层文吏向级呈的关于文节用语规范的—篇文字,②即“〼□。〼□。〼假□,〼□钱□。诸官为秦更。故皇今更如此皇。王马曰乘舆马,泰[王]观献曰皇帝。天帝观献曰皇帝 帝子游曰皇帝。王节戈曰皇帝、王遣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命]曰承制 。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侯为)侯,彻侯为[《列》]侯,以命为皇帝,受(授)命曰制。□命曰制。为谓□诏,庄王为泰皇。王宫曰□□□,王游曰皇帝游。王猎曰皇帝猎。王犬皇帝犬。敢言之•九十八”'虽然这篇文书的抬头部分已以法辨识,但从篇末的”敢言之"三字,们即可判定共:最初必为行文书。王焕林先生在论述文书习用语敢告”时说:敢告:行或 平行公文中的习语。与行公文表敬习语’敢言之’的作用样,行或 平行公文中的两个’敢告,,也标示了文书主的起讫”,虽然据里耶奉 简现有材料可知其认为“敢告”可用于行文书的看法确,但“敢言 之"为行文书习语的观点并理这距里耶中时以得到明证,如J1

1此牍即里耶泰佃8~455牍,注样参见《湘西里耶秦简8 ~455号》_可多见张龙,龙京 触著(湖西里耶秦简8 ~455号》,胡平生著《里耶秦简8 ~455号木方质刍议》,武汉 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4),海古版社,2009,第11~16, 17~26 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155 ~160 JJI,

灯件先生认为:“里耶秦荷8 ~455方,以于官员个抄录的有关秦统之际有关文 书用语的汇集”参见朱林《里耶秦简8 ~455号木方研究——竹筒秦汉律与《周礼) 比较研充(七)》,《井冈山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25 ~ 12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155 ~ 157贞

E焕林:《里耶理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55页。

第三章战国令书制作者辨正/099

(8) 134简载司向其级迁陵守丞敦狐所发文书,即称“司守掺敢 言:敢言之”①;J1 (8) 152简载县少向县丞所文书,即称“少 守是敢言之:敢言之”②;J1 (8) 157简载启陵乡夫向其级迁陵丞昌所文书,即称“启陵乡夫敢言之:敢言之”③;等等。既然是以,自然可能是命令,只能是请的。至于其没有般以的行政文告中的“抬头”,可能是由于它只是行文告的附件,况与《语书》的附件样。④而从其看,多涉及秦统者相关事务的称呼改制问题,如秦王之马、被称为舆马、皇帝犬,秦王之同命令被分别称为皇帝诏、承制,秦王之游、打猎,被称为皇帝游、皇帝猎,等等。因为事关秦王的称号问题,必然秦王本的同意。秦王嬴政二十六年在统各国之,曾“令丞相、御史曰:‘今名号更,无以称成功,传世。其议帝号’”⑤,这件牍板所载文书容当与此事关。由此可知某些规定文书书写样式法书的制作程是有君王等级官员参与的。

说明的是,这篇牍文与《史记》所载有,《秦始皇本纪》云:“丞相绾、御史夫劫、廷尉斯等皆曰:‘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古帝位号,号曰皇帝,如议。’制曰:‘可。'追尊庄襄王为太皇。制曰:‘自今已,除谥法。’”⑥这容简省与否的问题,而是时间先问题,即秦王嬴政称自己“皇帝”是完全的想法,还是丞相绾、御史夫劫、廷尉李斯等已经拟定好“皇帝”之称号,由选择用与用的问题。由此牍文看,秦始皇称“皇帝”实际是丞相、御史、廷尉等已经拟好的,只是达了肯定的命令,并未对“皇帝”这称号行修改。而且此篇文书所载的秦王改称皇帝与尊庄襄王为太皇是在同时间,这也与《史记》将其分为两事同。如果司马迁在记载此事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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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35 ~36页。

②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43页。

③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51~52页。

④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3~15页。

⑤(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5 ~236页。

⑥(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误,那么就存在种可能,就是这篇文书必然现在“追尊襄王为太皇”这件事之,是丞相、御史、廷尉等对秦王嬴政已有命令的再度回复,请再次审阅、鉴定、批准。照此推断,牍文将秦“王”改称为“皇帝”与“追尊襄王为太皇”等事放在起,说明两事的间隔并,否则诸官办事效率必然低,因为皇帝已经明确了其更改的容:但也存在另种可能,即是司马迁在记载此事存在错误,误把事分为两步,同时也把臣子书拟定好称号由其定夺用与用的事成了秦君的主观意愿,另外,由此牍文可知《史记》载秦始皇改用称号事时,省略了容。

随着战国时期官僚制的断完善,统治者对社会管理逐渐化,加了对管理事务运作式法书的需,因此除文所代的两种式法书之外,其种类的式法书也必然毋产生而其制作者的构成当与述式法书的制作样,既有有直接现实功能需及管理经验、知识的管理者,也有诃审计等方式督导、统领制作工作的各部门官,甚至有君王。

第八节 释法书的制作者

所见最早由官府颁布的释法书为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其作者虽尚难确定,但可知其必然是对律法运行程中现实审判经验的总结,因为其规定多是针对某类特定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对害盗“加罪”规定的询问与解释,“‘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 可(何)谓‘驾(加)罪'?五盗,臧(赃)钱以,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盈五,盗六百六十钱,黥㓷(劓)以为城旦;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盈二百廿以钱,䙴(迁)之。盗比此”①;对如何理犯罪未遂员的规定, “甲谋遣乙盗,,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②;对如何理司寇盗钱自首事的询问与解释,“司寇盗百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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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93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94页。

或曰赀二甲”①;等等。

由于制定法律解释以对实际案例审判经验的总结为基础,因此其制作者必然需负责整理案件的审理档案或者直接参与量实际案件的审断。能够掌案件审理档案的员,据《周礼》,当为士师类的司法官员。是士师掌着断案的八方面成例,“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者犯邦令,五曰桥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②。二是士师实际协助司寇审断乡、遂、县、方等地方的案件,并掌案件审理的结果。 士师在司寇审断案件时,特别是疑难案件时,司寇提供参考意见,并提供法律依据,即“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③。在司寇审断完案件之负责保存乡、遂、县、方等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书,即“狱讼成,士师受中”④。这两方面条件使士师能够掌量的案例信息,这是其负责制作此类令书有利的条件。在士师之有与司寇等共享的理文书工作的“史十有二”⑤,而这些史的部分职能就有负责此类令书的起草或书写。士师这类官员在战国时期各国应当都有设置,如《孟子•梁惠王章句》即云“(孟子问齐宣王)曰:‘士师能治士,则如之何?’”⑥,又《晏子秋》景公燕赏无功而罪有司,晏子谏云“令三,而士师莫之从”⑦,“刘向《孟子注》‘士师,田齐狱官’”⑧,等等,可见齐国必有士师官。据现有文献,未见国有“士师”之设,或有名称同。

在士师之外,战国时期某些国家的御史、廷理等官也定的执法权。御史,如在君王赐酒时,与执法起监督饮酒者,即《史记•稽列传》载:“赐酒王之,执法在傍,御史在,(淳于)髡恐惧俯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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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95 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页。按:称“四者” 而称“四曰”,与类,是否为版本传抄错误?

③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页。

④ 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⑤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⑥ (清)阮元校刻《孟子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679页。

⑦ 吴则虞编著《晏子秋集释》卷,中华书局,1962,第 26页。

⑧(明)董说:《七国考》卷,中华书局,1956,第24页。

钦,斗径醉矣”①,汉初时御史仍有此项职能,《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云“御史执法举如仪者辄引去”②。廷理,如楚国茅门之法的执行者,《韩非子•外储说右》云“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雷者,廷理斩其辆,戮其御’”③ 等。们作为线的执法者,自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现实况,由于其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所以在制定法律解释时也有机会参与其中。

另《商君书》云:“法令皆副置。副天子之殿中室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法官,御史置法官及吏,丞相置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法官及吏,皆此秦法官。郡县诸侯之法令。”④孙诒让云:“室讹为,又颠倒其文,遂可通。”⑤ 意是说写两副法令,副在殿中,副在室,天子分别在殿中,御史、丞相、诸侯郡县等设置法官,诸侯郡县所受的法令自“室”,国境中的所有法律都与国君所藏法律相同。而百姓想了解某些法律只能询问法官,即“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⑥,即是说对法律行解释的就是这些法官。董说云“执法,殿中法官”⑦,在秦、齐两国都设有此官,如《战国策•魏策四》云“秦自四境之,执法以至于挽者”⑧,《史记•稽列传》语(齐国)“执法在傍,御史在”⑨。这种官职即为各国法定法律解释的源头,其自然参与释法书的制作程。只是们与士师之间是怎么样的关系,由于材料问题,现在还难以说明。此外,文提到的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司寇、小司寇、乡士、县士等应当也会影响到释法书的制作。

第九节 判决书的制作者

判决书,据《周礼》当由司寇、小司寇、士师、史及其属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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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二六,中华书局,1959,第3199 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九九,中华书局,1959,第 2723页。

③(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十三,钟启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 351页。

④ 蒋礼鸿损《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 143~145 页。

⑤ 参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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