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第 24 章
②(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五《职官七》,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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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明)董说:《七应考》卷,中华书局,1956,第10页。按:另参见(汉)应劭撰《风俗通义校注》卷末《佚文》,王利器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584页。
④参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 1990,第148页。
⑤参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山版社,1990,第149页。
⑥参见虎地秦某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150页。
发展时期,各国的统治模式发生巨
,
同部门、
同地区之间文书 流的需
幅度增加,如果没有统
的文书书写格式,
必会造成文书信息传达
的障碍,因此
理这些
文书的官吏有统
同种类文书样式的职责,而
期
理
鱼文书的实际经验,又给了
们制作最能有效传递信息的文书样式的专业知识,这些
理文书的官吏有的是官,有直接
达各种文书样式制作规定的权
,如掌书、司
、御史、尚书等;有的只是
般的文吏,可以负责起草文书样式制作规定的模板。然而,此类式法书的制作者构成比较复杂,有时君王、丞相、御史、廷尉等
层统治者也会参与其中。
如里耶秦简8~46牍①所载由层文吏向
级呈
的关于文节用语规范的—篇文字,②即“〼□。〼□。〼假□,〼□钱□。
诸官为秦
更。故皇今更如此皇。
王马曰乘舆马,泰[王]观献曰皇帝。天帝观献曰皇帝 帝子游曰皇帝。王节戈曰皇帝、王遣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命]曰承制 。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
侯为
(
)侯,彻侯为[
《列》]侯,以命为皇帝,受(授)命曰制。□命曰制。为谓□诏,庄王为泰
皇。
王宫曰□□□,王游曰皇帝游。王猎曰皇帝猎。王犬皇帝犬。
敢言之•九十八”'虽然这篇文书的抬头部分已以法辨识,但从篇末的”敢言之"三字,
们即可判定共:最初必为
行文书。王焕林先生在论述文书习用语敢告”时说:敢告:
行或 平行公文中的习语。与
行公文表敬习语’敢言之’的作用
样,
行或 平行公文中的两个’敢告,,也标示了文书主
的起讫
”,虽然据里耶奉 简现有材料可知其认为“敢告”可用于
行文书的看法
确,但“敢言 之"为
行文书习语的观点并
理这距里耶中时以得到明证,如J1
1此牍即里耶泰佃8~455牍,注样参见《湘西里耶秦简8 ~455号》_可多见张龙,龙京 触著(湖西里耶秦简8 ~455号》,胡平生著《里耶秦简8 ~455号木方
质刍议》,武汉
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4
),
海古
版社,2009,第11~16, 17~26 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
学
版社,2012,第155 ~160 JJI,
」 灯件先生认为:“里耶秦荷8 ~455
方,以于官员个
抄录的有关秦统
之际有关文 书用语的汇集”参见朱
林《里耶秦简8 ~455号木方研究——竹筒秦汉律与《周礼) 比较研充(七)》,《井冈山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25 ~ 12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
学
版社,2012,第155 ~ 157贞
E焕林:《里耶理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55页。
第三章战国令书制作者辨正/099
(8) 134简载司向其
级迁陵守丞敦狐所发文书,即称“司
守掺敢 言:
敢言之”①;J1 (8) 152简载县少
向县丞所
文书,即称“少
守是敢言之:
敢言之”②;J1 (8) 157简载启陵乡夫向其
级迁陵丞昌所
文书,即称“启陵乡夫敢言之:
敢言之”③;等等。既然是以
对
,自然
可能是命令,只能是请
的。至于其没有
般以
对
的行政文告中的“抬头”,可能是由于它只是
篇
行文告的附件,
况与《语书》的附件
样。④而从其
容
看,多涉及秦统
之
最
权
者相关事务的称呼改制问题,如秦王之马、
,
被称为舆马、皇帝犬,秦王之
同命令
被分别称为皇帝诏、承制,秦王之
游、打猎,
被称为皇帝游、皇帝猎,等等。因为事关秦王的称号问题,必然
经
秦王本
的同意。秦王嬴政二十六年在统
各国之
,曾“令丞相、御史曰:‘
今名号
更,无以称成功,传
世。其议帝号’”⑤,这件牍板所载文书
容当与此事
关。由此可知某些规定文书书写样
式法书的制作
程是有君王等
级官员参与的。
需说明的是,这篇牍文与《史记》所载有
之
,《秦始皇本纪》云:“丞相绾、御史
夫劫、廷尉斯等皆曰:‘
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
古帝位号,号曰皇帝,
如议。’制曰:‘可。'追尊庄襄王为太
皇。制曰:‘
自今已
,除谥法。’”⑥这
是
容简省与否的问题,而是时间先
问题,即秦王嬴政称自己“皇帝”是完全
自
个
的想法,还是丞相绾、御史
夫劫、廷尉李斯等
已经拟定好“皇帝”之称号,由
选择用与
用的问题。由此牍文
看,秦始皇称“皇帝”实际是丞相、御史、廷尉等
已经拟好的,
只是
达了肯定的命令,并未对“皇帝”这
称号
行修改。而且此篇文书所载的秦王改称皇帝与尊庄襄王为太
皇是在同
时间,这也与《史记》将其分为两事
同。如果司马迁在记载此事
没有错
——————
①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35 ~36页。
②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43页。
③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版社,2007,第51~52页。
④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13~15页。
⑤(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5 ~236页。
⑥(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误,那么就存在种可能,就是这篇文书必然
现在“追尊襄王为太
皇”这件事之
,是丞相、御史、廷尉等
对秦王嬴政已有命令的再度回复,请
再次审阅、鉴定、批准。
照此推断,牍文将秦“王”改称为“皇帝”与“追尊襄王为太
皇”等事放在
起,说明两事的间隔并
,否则诸官办事效率必然
低,因为皇帝已经明确了其
更改的
容:但也存在另
种可能,即是司马迁在记载此事
存在错误,误把
事分为两步,同时也把臣子
书拟定好称号由其
定夺用与
用的事
,
成了秦君的主观意愿,另外,由此牍文可知《史记》载秦始皇改用称号
事时,省略了
量
容。
随着战国时期官僚制的
断完善,统治者对社会管理逐渐
化,加
了对管理
事务运作式法书的需
,因此除
文所
代的两种式法书之外,其
种类的式法书也必然
毋产生而其制作者的构成当与
述式法书的制作
员
样,既有
有直接现实功能需
及管理经验、知识的管理者,也有诃
审计等方式
督导、统领制作工作的各部门
官,甚至有君王。
第八节 释法书的制作者
目所见最早由官府颁布的释法书为
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其
作者虽尚难确定,但可知其必然是对律法运行
程中现实审判经验的总结,因为其规定多是针对某
类特定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对害盗“加罪”规定的询问与解释,“‘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 可(何)谓‘驾(加)罪'?五
盗,臧(赃)
钱以
,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
盈五
,盗
六百六十钱,黥㓷(劓)以为城旦;
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
盈二百廿以
到
钱,䙴(迁)之。
盗比此”①;对如何
理犯罪未遂
员的规定, “甲谋遣乙盗,
,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②;对如何
理司寇盗钱
自首
事的询问与解释,“司寇盗百
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
————
①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93页。
②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94页。
或曰赀二甲”①;等等。
由于制定法律解释以对实际案例审判经验的总结为基础,因此其制作者必然需负责整理案件的审理档案或者直接参与
量实际案件的审断。能够掌
案件审理档案的
员,据《周礼》,当为士师
类的司法官员。
是士师掌
着断案的八方面成例,“
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者犯邦令,五曰桥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②。二是士师
实际协助
司寇审断乡、遂、县、方等地方的案件,并掌
案件审理的结果。 士师在
司寇审断案件时,特别是疑难案件时,
向
司寇提供参考意见,并提供法律依据,即“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③。在
司寇审断完案件之
,
负责保存乡、遂、县、方等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书,即“狱讼成,士师受中”④。这两方面条件使士师能够掌
量的案例信息,这是其负责制作此类令书有利的条件。在士师之
有与
司寇等共享的
理文书工作的“史十有二
”⑤,而这些史的部分职能就有负责此类令书的
起草或书写。士师这类官员在战国时期各国应当都有设置,如《孟子•梁惠王章句
》即云“(孟子问齐宣王)曰:‘士师
能治士,则如之何?’”⑥,又《晏子
秋》景公燕赏无功而罪有司,晏子谏云“令三
,而士师莫之从”⑦,“刘向《孟子注》‘士师,田齐狱官’”⑧,等等,可见齐国必有士师
官。据现有文献,未见
国有“士师”之设,或有名称
的
同。
在士师之外,战国时期某些国家的御史、廷理等官也有
定的执法权。御史,如在君王赐酒时,
与执法
起监督饮酒者,即《史记•
稽列传》载:“赐酒
王之
,执法在傍,御史在
,(淳于)髡恐惧俯伏而
——————
①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虎地秦墓竹简》,文
版社,1990,第95 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页。按:称“四者” 而称“四曰”,与
文
类,是否为版本传抄错误?
③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页。
④ 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⑤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⑥ (清)阮元校刻《孟子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679页。
⑦ 吴则虞编著《晏子秋集释》卷
,中华书局,1962,第 26页。
⑧(明)董说:《七国考》卷,中华书局,1956,第24页。
钦,斗径醉矣”①,汉初时御史仍有此项职能,《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云“御史执法举
如仪者辄引去”②。廷理,如楚国茅门之法的执行者,《韩非子•外储说右
》云“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
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雷者,廷理斩其辆,戮其御’”③ 等。
们作为
线的执法者,自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现实
况,由于其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所以在制定法律解释时也有机会参与其中。
另《商君书》云:“法令皆副置。副天子之殿中
副
室中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
法官,御史置
法官及吏,丞相置
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
法官及吏,皆此秦
法官。郡县诸侯
受
之法令。”④孙诒让云:“室讹为
,又颠倒其文,遂
可通。”⑤
意是说
写两副法令,
副在殿中,
副在
室,天子
分别在殿中,御史、丞相、诸侯郡县等
设置法官,诸侯郡县所受的法令
自“
室”,国境中的所有法律都
与国君所藏法律相同。而百姓想
了解某些法律只能询问法官,即“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⑥,即是说对法律
行解释的就是这些法官。董说云“执法,殿中法官”⑦,在秦、齐两国都设有此官,如《战国策•魏策四》云“秦自四境之
,执法以
至于
挽者”⑧,《史记•
稽列传》语(齐国)“执法在傍,御史在
”⑨。这种官职即为各国法定法律解释的源头,其自然
参与释法书的制作
程。只是
们与士师之间是怎么样的关系,由于材料问题,现在还难以说明。此外,
文提到的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
司寇、小司寇、乡士、县士等应当也会影响到释法书的制作。
第九节 判决书的制作者
判决书,据《周礼》当由司寇、小司寇、士师、
史及其
属史官
——————
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二六,中华书局,1959,第3199 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九九,中华书局,1959,第 2723页。
③(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十三,钟启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 351页。
④ 蒋礼鸿损《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 143~145 页。
⑤ 参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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