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第 14 章

王会斌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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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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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148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它“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明确解释”、参见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 93 页。

乙论可(何)殹(也)?毋论”①。这是秦国官府向审理盗钱买丝案件的官吏发布的,对而受丝的乙论罪罚的法令。据其容称之为释法书,意为解释法令的令书。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秦自商鞅法,实行’权制独断于君',主张由国君制订统政令和设置官吏统解释法令。本篇决会是私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应有法律效”②。既然属于私文书,又有法律效,其必然有公务、命令和强制,完全符令书的特,无疑属战国令书。

成文法律解释,必然产生在成文法之。虽然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法律答问》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成年代是很早的。例如律文说‘公祠’,解释的部分则说‘王室祠'。看律文应形成于秦称王以,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③,但更早时期有无此类令书尚难证明。《周礼》中虽设置有专门向四方诸侯国解释刑法条文及制定刑法主旨的员,即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国,,讶士依据的是否为成文法律解释得而知。

第十节 判决书的源流

判决书,是秦官府向当事达的审理案件结果的种司法令书。如里耶秦简8 ~209简所载:“廿七年[八月丙戌,迁陵拔]讯欧,辞曰: 造,居成固畜□□〼□狱,欧坐男子毋害言作(诈)伪自〼•鞫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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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96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93页。按:从 《商君书定分》也可以看《法律答问》可能为秦国私解释,因为在当时“有敢别定法令字以,罪赦。诸官吏及民有向法令之所训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问之法令明告之主法令之吏告及罪而法令之所训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这是说在秦国能随意解样、删改解释法律的容,否则受到严厉的罚,而如果对律文容有疑问,向官府当中主管法令的官吏行询问,主管法令的官吏也必须告之。因此曹旅宁先生的“秦简《法律答问》并非有法律效的官方法律解释,而是部法律实务题集”说法,尚需更多证据加以证明。参见蒋礼鸿撰《而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41页;张伯元《《秦简法律答问》与秦代法律解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56~59页;曹旅宁《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质探测》,《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113~118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文版社,1990,第93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拜)驺奇爵,有它论,赀二甲□□□〼”①即是。虽然该简有些残断,但依然能够看是关于对殴所犯罪行重新审定的容。龙岗秦简整理者即 说:“鞫,指对已判决的案件的重新调查。”②其中“有它论,赀二甲□□□〼”即是复审官员对被审员欧所新的判决命令,可否定其有强制执行,必属令书。

所见最早的判决书载于西周时期的 匝,曰:“惟三月既魄甲申,王在 宫,伯扬迺成 ,曰:‘牧牛,叔乃可湛,汝敢以乃师讼,汝 先誓。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锾。’”③意为三月甲申伯阳在周王面宣布对牧牛的判决:牧牛胆,与司打官司,且违背誓言,今天对发落,只鞭打五百,罚三百锾。④秋战国时期,这令书种类当继续存在,如《左传•襄公十年》即载有王叔与伯舆争讼之事,虽然最因“使王叔氏与伯舆,王叔氏能举其契”⑤而奔没能达判决书,但由杨伯峻先生说“,训此两方相争之罪状,证辞等取而之”⑥“契即辞之契券”⑦,可知在当时对案件审理程当中受审员的言辞必有文书记载,《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讯狱》云:“凡讯狱,必先听其言而书之。”⑧而案件审理结束之的判决结果,也应以判决书的形式达,而且可能会被士师等官专门保存,即《周礼》云“狱讼成,士师受中龙岗秦简木牍所载,“•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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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版社,2012,第114 页。

②中国文研究所、湖北省文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4页、

③ 参见刘海年《 匜住文及其所反映的西周刑制》,《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第81 ~88页。按:原文标点为“今赦汝靴汝五百:罚汝三百锾”,当误,取。

④参见因《国法律史篇重文献西周青铜器“ 匜”铭文》,《法学杂志》 1981年第2 JW,第17~19页;张天禄《国最早的法律判决书“ 匜”铭文》, 《河北法学》1984年第6期,第44、52页;于少特《青铜法典 匜铭文试析》,《文博》 1993年第6期,第41~42页。

⑤《左传》载:“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与伯舆,王叔氏能举其契,王叔奔晋。”参见(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三,中华书1980年影印本,第1949页。

⑥ 杨伯峻编著《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984页。

⑦ 杨伯岐编著《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984页。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虎地秦墓竹简》,中华书局,1990,第148贞,

⑨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877页。 按:分别载于《周礼》“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条

,论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为庶。令自尚也”①,也可反映秦国判决书的真实样。②

第十节 盟书的源流

盟书,又称载书,是参加盟誓员所形成的盟约,属令书之种。③ 如《侯马盟书•宗盟类二》④载:“ 敢心以事其宗而敢从嘉之明定宫、平 之命,而敢 既改助及 守二宫者,而敢又志复赵尼及其孙 、兟直之孙 、兟直及其孙 、 之孙 、史 及其孙 于晋邦之地者及群虖明者,虖君其明亟 之, 非是。”⑤即是晋国夫趣宣誓自己效忠宗主与仇敌划清界限,如违背誓言愿受神灵惩罚的份盟书,有命令和强制的。陈梦家先生认为载书是“天子与诸侯、诸侯之间和诸侯与夫之间的约束文书,亦即条约”⑥,刘海年先生亦说盟书“是有强制约束的,其中少就是定罪的据,所以它是种法律形式”⑦,李先生在研究秋战国盟书时说:“东周盟誓是种特殊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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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文研究所、湖北省文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 2001,第144页。

②龙岗秦简整理者解释其意为:“请复审:辟应当判刑为城旦,重审官吏的意见:以往的失(或作:治状之史论罪定刑的失误),已经承担了责任,依法论。九月丙申,沙羡县丞甲、史丙宣布:免除辟的刑徒份,恢其庶的地位,使自由”,由此可知,它是件有关判决某有无罪行的文书。虽然学者对其的其实属仍有争论,但它是按照秦国既有判决书的书写格式书写的,应无问题。参见中国文研究所、湖北省文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5、152 ~172页。

③此词最早见于《周礼》司寇“凡邦之盟约,莅其盟书”,陈梦家先生说:“盟位亦称誓命盟誓之言辞而书于策者,《左传》称之为‘载书'。”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1页;(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三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43页;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第271页。

④参见张颔、向正刚、张守中《侯马盟书》(增订本),山西古籍版社,20060按:关于侯马盟书的断代主有两种说法:、郭沫若先生将其定为战国初期;二、唐兰先生认为主盟秋晚期的昔国赵鞅。可参见郭沫若《侯马盟书试探》,《文》1966年第2 期,第4~6页;唐兰《侯马土晋国赵嘉之盟载书新释》,《文》1972年第8期,第 31 ~35 , 58 页。

⑤山西省文工作委员会编撰《侯马盟书》,文版社,1976,第35页。按:另可参见该书第49页宗盟类二,第50页宗盟类四,第50~51页宗盟类五。

⑥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第278 ~279页。

⑦ 刘海年:《文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213页。

般法律形式的规范有强制约束。”①强制约束显然是强制约束参盟员的,如有胆敢违犯盟约必受惩罚,而“这种惩罚是基于们对神权的崇拜”②,另外“盟书的强制约束还表现在,盟辞经写定,得随意改”③,随意改盟约容也受到惩罚。这篇盟书虽然是天子与诸侯、诸侯之间和诸侯与夫之间的盟书,而是越约束自己所的盟约,但究其命令、强制与其盟誓令书相同。④

盟书虽产生自盟誓活,但两者的起源并相同。刘勰云:“盟者,明也。骍毛马,珠盘玉敦,陈辞乎方明之,祝告于神明者也。”⑤也就是 说诸方结盟之时,举行定的仪式并向神明立誓,故“盟”有时也称“誓”,⑥或称“盟誓”。盟誓活的起源更早些,或可追溯到原始时期们在神的约信行为;⑦盟书则是入有国家、文字的文明社会之,才开始在结盟仪式当中现的,因此其至早产生于夏代。

传世文献中所能见到最早且可信的盟书原文是西周初期周成王赐给周公与太公由太师记录并保存于盟府之中的盟书,即《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载:“昔周公、公股肱周室,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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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东周盟书与秋战国法制的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65页

②李:《东周盟书与秋战国法制的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65页。

③李:《东周盟书与秋战国法制的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65贞

④李先生说:“从侯马盟书看,各类辞都是据主盟者的事先写定,参盟者般只能依盟辞约定照行义务东周时期虽然列国林立,但存在国家主权观念,况且秋时还有个形式的周天子。风行时的盟书发生在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或者是诸侯与卿夫、卿夫与卿夫之间。相互间地位并平等,谁的,谁就可以拟定盟辞让别发誓遵守、”参见李《东周盟书与秋战国法制的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 期,第61 ~69页。按:刘海年先生认为候马盟书中的“誓辞可能是援引晋国国君的成命,是自颁布的,只是因盟誓的员和讨伐对象同而有某些小差异”。分析誓文所表现的利益关系,恐怕这说法确,当以李先生所说为准。另可参地山西省文工作委员会编利《侯马盟书》,文版社,1976,第2、11 ~13 页。

⑤(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二,杨明照校注拾避,中华书1959,第65页。

⑥与文所言多用于军事方面的独立文“誓书”同。

⑦葛志毅先生认为“在原始时代,们已开始用诅盟的方式相互结信”;郝本先生亦说 “盟誓是定历史时期的产,盟誓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等等参见葛志毂《周代分封制度研究》,黑龙江版社,2005,第193页;郝本《从温县盟书谈中国古代盟誓制度》,《华夏考古》2002年第2期,第108页。

‘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师识之。”①其中“世世子孙无相害也”即是盟书的原文容。西周时所制作的盟书数量多,且多集中在王室部成员之间。秋时期之,盟书的制作数量开始增多,开始入各个层级,如诸侯与戎之间②、诸侯与诸侯之间③、诸侯与夫之间④、夫与夫之间⑤、夫与国之间⑥等。虽然由于史料保存问题,在传世文献中未能找到可信的战国时期所盟书的原文,⑦但《战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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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十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21页。

② 《左传•隐公二年》载鲁戎结盟,“戎请盟。秋,盟于唐。复修戎好也”。参见(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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