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第 5 章

鲁西奇 / 著
 加书签  朗读 滚屏

刘邦、陈平、张耳、陈余、黥布之流,或为子,或为亡命之徒,或因家贫,故其晚婚晚育,自有其故。普通的家,应当会这么晚,但也会太早。喜于二十七岁时生子,据此推测,可能在二十五六岁时才娶

海量小说,书屋】

应当是喜生中的事,虽然《编年记》(《叶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喜墓所书》甲种的《除》《秦除》《稷辰》《艮山》《星》《取》《取女》及《书》乙种《朔望忌》等目,都有关于何种子、时辰“取(娶)”或“取(娶)”吉祥或吉祥的规定。按照《书》甲种的说法,丁巳、癸丑、辛酉、辛亥、乙酉等,及季的未戌、秋季的丑辰、冬季的戌亥,都是娶的忌。丁丑、己丑,也宜娶。如果戊申、己酉娶的话,则会像牵牛娶织女样,很难成功;即使勉强成功,也会多次分离。[129]在《取女》目,《书》列举了许多在可能导致的果,包括头偕老(“终”),致子女亡(“必以子”),难以成功(“果”),到三年就抛弃子或丈夫离家走(“三岁,弃若亡”),到两年丈夫就会先(“夫先二岁”),得安居(“居”),能生子(“毋子”),等等。[130]多数的娶忌都指向离异(“弃”)、能相守终生(“终”)或亡(“”),正说明当时的离异率还是相当的(主是丈夫“弃”或亡)。据此推测,喜在其生中娶子也是可能的。

在《星》目,《书》罗列了在二十八种星宿的同星位时,娶可能导致的果。如在角位时,“取妬”;在氐位时,“取贫”;在心位时,“取悍”;在箕位时,“取”;在斗位时,“取为巫”;在虚位时,“取到”;在营宫时,“以取宁”;在翼位时,“取,必弃”;在毕位时,“取,必二”。而在奎位时,“以取,女子臭”(当作“中有气”解);在娄位时,“以取,男子”;在胃位时,“以取”;在东井位时,“取,多子”。[131]显然,子“妬”“悍”“多”“宁”(当解作“安分,有外心”)都被认为是好的品德,“为巫”、“到”(当理解为行为偏颇、)、“弃”、“二”(当理解为“贰于”,即对忠,能理解为会有两个子)则被认为是问题的婚姻,而“女子臭”“男子”“”以及“多子”,则被认为是美理想的婚姻。

丈夫抛弃子的约经常发生。法律特别规定:如果休了自己的子,却没有申报,并在户籍登记,被罚二甲;被休的子也被罚二甲。[132]换言之,如果夫,只向官府报告登记就可以了。被休的子也受罚,暗示了子在离异程中的责任,说明也有子主离异的况。

有的女,主离家走。在《法律答问》中,提问者问:“女子甲已嫁,离开夫家逃亡。被夫家找到,或者自己主年纪小,六尺,是否应当论?”回答是:“当初嫁入夫家,如果已在户籍登记,就应当罚;如果当初没有登记,就当论。”[133]女子甲六尺(到1.40米),尚未成年,却已嫁为,婚姻约谈幸福,所以离家走。简文没有说及女子甲丈夫的况,估计其年龄可能较

年龄相差较,可能是比较普遍的况。在“识劫 案”中,沛将 扶正为时,当已年老,了六年,沛就世了。由于之沛已有子, 是由妾“晋升”为的,这个例子并典型。在举刘邦等的婚姻中,刘邦与吕雉、陈余与公乘氏、英布与番君之女,年岁都可能相差较,在十岁左右。或者正因为这个原因,在引《书》甲种《星》中,把夫视为“吉”事。反说,夫(特别是女子)的婚姻,可能并普遍。

当然,夫,生以守的婚姻也并少见。《法律答问》里讲了另个案。女子甲离开丈夫,逃亡在外;男子乙也逃亡在外。两个结为夫,甲并没有告诉乙实。两年之,二生了孩子,甲才向乙说了实话。乙并未因此而抛弃甲。,两个被抓获,被施以黥刑,分别被罚作城旦和舂。[134]可是,个答问的条目,可以推知,在这种们的夫关系得到官府承认,并且保住了自己的孩子。[135]

可能并稀见。《法律答问》中有个问题:子凶悍,丈夫加以殴打,的耳朵(“决其耳”),或者折断的手指趾(“若折肢指”),甚至造成骨折等对的较损伤(“胅”),应当如何治?回答是当以“耐”刑。提问者接着又问:“法律规定:‘打斗中裂别的耳朵,当以耐刑。’现在,被破的耳朵原并没有穿耳洞,或者裂之并非原用于挂耳环的地方,应当怎样罚?”回答说:“法律条文的意思,并没有说只有裂穿耳环才算裂耳朵。耳朵,无论是男的耳朵还是女的耳朵,都应当以耐刑。”[136]提问者虽然没有明言,但很明显,这条法律规定在很程度是针对经常有女裂耳朵而制定的。

婚姻外的两关系约也比较平常。《法律答问》里说有个女子丙,同时与甲、乙相好,甲、乙二争风吃醋,互相伤了对方,而丙并。提问以“”指称丙与甲、乙间的关系,显然暗示三或至少丙于婚姻之中。据回答者的意见,丙无须对甲、乙互伤事件负有任何责任。[137]这案例中的关系有些复杂,但从回答者对于丙并无追责之意看,这样的事也并听闻。

《封诊式》中的“”爰书报告的案与此相似:某里的士伍甲押着男子乙、女子丙报案,说:“乙和丙相好通,昨天天就在某相会,被当场抓住,现押到案。”[138]甲与乙、丙的关系详,然据事理推测,或者就是丙的丈夫,或者与丙的丈夫关系较近。

婚外的关系有少发生在表兄之间。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的“田与市和案”中,市是田的姑的女;田有子,市是否有夫,详。按照田的说法,二很好,就像样,却并未发生关系。受狱史相之命、抓捕们的毋智报告说:“田就了,和市卧在起。当场抓获们的时候,田和市都承认了。”在审讯之,市的夫驩、走马路向毋智行贿四千钱,让报告吏(狱史相),说曾在现场抓获田、市。毋智接了钱,又恐怕被狱史发现破绽,敢如驩、路告诉的那样报告狱史,又把钱还给了驩、路。田坚持自己被抓捕时并未与市发生关系;市却承认了与田的关系,市的、路也都承认姐姐与田之间的关系,以及们接受姐姐的,向毋智行贿的程;而按照狱史相的说法,田与市的已颇有时,并非秘密。当狱史相被问到何以命令毋智抓捕田、市时,相回答说:“田、市的行为,也犯了官府,非常生气。并没有其的原因[“怒田、市官府。毋(无)它解”]。”[139]在这个案子中,田、市的关系,其实众皆知,亦多持默认度,概只是因为得罪了狱史相,才被抓捕审讯。

子被休的,孩子应当是留在夫家的。《法律答问》中有个问题:子有罪被收捕,子随嫁的臣、妾以及、用,是当予没收呢,还是留给的丈夫?答案是留给的丈夫。[140]这是在子有罪的。若是被弃,其随嫁的臣、妾与、用,应当是可以带回的。至于其所生的子女,应当是留在夫家的。但当孩子幼小时,也或者会跟随。《法律答问》里说到个规定:个隶臣有罪,被发为徒,去城旦,按律应当收捕仍为庶平民的、子。如果孩子幼小、能与分别的话,应当把收捕在起。[141]在受到收捕的,还可能子分离,那么,当夫离异而孩子幼小时,子带着孩子离去,应当是许可的。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多小未能与谋案”中,当多随兒由秦国逃亡到荆地时,是十二岁。详,然并未和起逃亡。所以,多应当是跟随兒离家逃亡的。[142]

六、生子

生育子女,是子最重的责任,也是家的重基础。秦时普通女的生育年龄,较少直接材料,但汉代的些材料,可予以间接的说明。据居延所西汉元帝永光四年槖佗延寿燧孙时家的符(通行证),孙时的子孙第卿当年二十岁,们的女王女三岁,那么,孙第卿是在十九岁时生女的(们当时应当只有个孩子)。槖佗天胡燧张彭祖家的符是与孙时同颁发的,子(失名)四十二岁,有三个孩子:男辅十九岁,小男广宗十二岁,小女女足九岁。那么,张彭祖的子是在二十四岁那年生子的。[143]制虏燧戍卒周贤的子止氏二十六岁,女捐之八岁,子并七岁。那么,止氏是在十九岁生女的。[144]制虏燧戍卒张孝的三十四岁,女解事六岁,在二十九岁那年才生女。[145]简103•24所记佚名戍卒的子□新二十七岁,子小男□十岁,次子汪四岁,□新是在十七岁生子的。[146]执胡燧卒富凤的子君以二十八岁,女始七岁,寄三岁,在二十二岁时生。[147]徐谊的子眇三十五岁,女待年九岁,子有三岁,眇在二十七岁时生女。武成燧戍卒孙青肩的子 三十四岁,于十岁,小女女足六岁,在二十五岁时生。俱起燧戍卒王并的子严十七岁,女毋知两岁,严生女时十六岁。李护宗的子女足二十九岁,子七岁,是在二十三岁时生的。简203•23所记戍卒的子待二十七岁,子偃三岁,小子霸两岁,是在二十五岁时生子的。简203•32所记戍卒的子君至二十八岁,子相十岁,君至生子时十九岁。[148]制虏燧戍卒张放的子自予二十三岁,两岁,是在二十二岁时生的。[149]这13个家,如果考虑们在存活的第个孩子之可能还有夭折的孩子,那么,这些生育第个孩子的平均年龄在二十岁半左右。第四燧戍卒张霸的子十九岁,们还没有孩子。[150]同燧的戍卒伍尊的子女足只有十五岁,也没有孩子。[151]第六燧戍卒宁盖邑的子二十岁,似乎也还没有孩子。[152]凡此,都说明秦西汉时期女生育第个孩子的平均年龄是二十岁半左右。

喜二十七岁时,子获生,如果子比小五六岁,也应当是在二十二三岁时生育第个孩子。

喜墓所书》甲种中,《除》《秦除》《稷辰》《星》《生子》等目,均有关于何何时宜生子(或“产子”)、何何时生子吉的规定。如在《星》目者说:星在角宿位时生子,“为吏”;在亢位时生子,“必有爵”;在氐位时生子,“巧”;在位时生子,“富”;在心位时生子,“之”;在尾位时生子,“贫”;在箕位时生子,“贫富半”;在斗位时生子,“盈三岁”;在牵牛位时生子,“为夫”;在须女位时生子,“三月毋晨()”;在虚位时生子,没有兄[“毋(无)它同生”];在危位时生子,直到老,都驱使笞,生活艰辛[“老为治也,有(又)数诣风雨”];在营宫位时生子,“为吏”;在东辟位时生子,健全(“完”);在娄位时生子,将会逃亡,别都把当作子[“亡,者(诸)意之”];在昴位时生子,“喜斲(斗)”;在毕位时生子,会非常瘦弱(“ ”);在觜巂位时生子,会成为官(“为正”);在参位时生子,“吉”;在东井位时生子,“旬而”;在舆鬼位时生子,会有残疾(“癃”);在柳位时生子,会是个胖子(“肥”);在七星位时生子,将生乐观(“乐”);在张位时生子,将会成为邑之杰(“为邑杰”);在翼位时生子,“男为见(觋),女为巫”;在轸位时生子,定能够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必驾”)。[153]

在《生子》中,则逐说明当所生子将状况、格与命运。如甲戌所生子,将会生活困难(“饮食急”);乙亥生子,健康,而且富裕(“榖而富”);丁丑生子,会说话,言辞利,但可能眼睛会好[“好言语,或生(眚)于目”];戊寅生子,将会离开,到南方去(“去,南”);己卯生子,将会离开其所在的邦国城邑(“去其邦”);庚辰生子,定会是个美好的女子(“好女子”);辛巳生子,“吉而富”;壬午生子,健康,而且孔武刚健(“榖而武”);癸未生子,将是个个子,待和善,易于相(“,善,得”);甲申生子,心灵手巧,能够行,善于实践(“巧,有事”);乙酉生子,健康,得漂亮,生乐观(“榖,好,乐”);丙戌生子,劳碌(“有事”);丁亥生子,手巧,孝顺[“(工)巧,孝”];戊子生子,将会离开其所在的邦国城邑,到北方去(“去其邦,北”);己丑生子,“贫而疾”;庚寅生子,女子会经营商业,男子将华丽,地位显贵(“女为贾,男好佩而贵”);壬辰生子,将孔武刚健,华丽,剑锋利(“武而好剑”);甲午生子,将孔武有,但年少就会成为孤(“武有,少孤”);乙未生子,“有疾,少孤,富”;丙申生子,将有所好宅子和好家(“好家室”);丁酉生子,“耆(嗜)酒”;戊戌生子,将会有良田美宅(“好田邑屋”);庚子生子,将年少失怙,地位低(“少孤,污”);辛丑生子,将会有所成就[“有冬(终)”];壬寅生子,若是女子,则可能为医(“女为医也”);甲辰生子,健康,孔武刚健,可以保护支持(“榖,且武而利”);丙午生子,会嗜酒,以致生病,到可以致富[“耆(嗜)酉(酒)而疾,富”];丁未生子,将会失去,而且会被收捕,成为徒[“毋(无),必赏(尝)系”];戊申生子,将会受到溺,能有机会侍奉君主(“宠,事君”);己酉生子,健康,得好看,令注目[“榖,有商(赏)”];庚戌生子,“武而贫”;壬子生子,为勇敢[“恿(勇)”];癸丑生子,得漂亮、灵,少生疾病,且定会成为吏(“好,,少疾,必为吏”);甲寅生子,“必为吏”;乙卯生子,勇敢,但寿[“恿(勇),寿”];丙辰生子,将有毛病,但非常勇敢[“有疵于而恿(勇)”];丁巳生子,健康,得漂亮,会有好名声(“榖而美,有 ”);戊午生子,会好喝酒和狩猎[“耆酉(嗜酒)及田邋(猎)”];癸亥生子,没有成就[“毋冬(无终)”];甲子生子,少年即会成为孤衫破烂污(“少孤,污”);乙丑生子,“武,以(工)巧”;丙寅生子,孔武刚健,聪颖智慧(“武,以圣”);丁卯生子,周正,在外观就有很多毛病(“正,乃有疵”);戊辰生子,会受到溺(“有宠”);己巳生子,相猥琐,定会给臣妾(“鬼,必为臣妾”);庚午生子,将会贫贱,虽然有气,仍无所成就[“贫,有,先冬(无终)”];辛未生子,可以官(“食”);壬申生子,将会有名声(“闻”)。[154]

书》的这些表达,反映了当时们对于所生育女的期望:

状况良好、健康,有残疾,最好能得漂亮,其是夭折。“榖”在《生子》中多次现,说明生的孩子健康、状况良好,被认为是生子而吉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美、、武、好、有、少疾都被认为是“吉”的。而健全(“完”)、瘦弱(“ ”)、残疾(“癃”)、“有疾”、眼睛好(“眚于目”)、有瑕疵(“有疵于”)、“无”、相猥琐(“鬼”)等,则被认为是“凶”、好的;至于“旬而”“盈三岁”“三月”,那是“凶”了。反说,当时生的孩子,有残疾,或者生久(旬、三个月或三年)即,应当是相当普遍的况。

二是好,备某些优良品质,如开明(“贤”)、乐观(“乐”)、孝顺(“孝”)、为和善(“善”)、易于相(“得”)、勇敢[“恿(勇)”]、聪颖智慧(“圣”)、心灵手巧(“巧”“工巧”)、言辞给(“好言语”),以及“之”,都是好的;至于“喜斲(斗)”“耆(嗜)酒”“宠”(被溺),应当是好的。

三是孩子生计、职业与发展。从《书》看,在当时们的期望中,孩子较为理想的发展方向,主有三个。官为吏,获取功名爵禄。“为吏”“有爵”“为夫”“为吏”“为正”“为邑杰”“食”“闻”“有 ”致均可以归入此方向。二是经商理财,以致富为目标。“富”“女为贾,男好佩而贵”“好剑”“好家室”“好田邑屋”,约都可以归入此方向。三是离开自己居住的邦国城邑,到别去发展。“女必于邦”“去,南”“去其邦”“去其邦,北”,都是指这种发展方向。这种生发展方向得以列入《书》,说明战国以离开自己的邦国城邑,到其邦国去谋富贵的生路线,已渗透到普通平民中间。

与这三种较为理想的生发展方向相对应,《书》还列举了三种吉的,或“凶”的生去向:是为巫或医,所谓“男为见(觋),女为巫”以及“女为医”,看都是受到否定的。二是为盗贼,即所谓“男女为盗”。三是沦为刑徒,或者“为臣妾”。成为巫医、盗贼与臣妾,按照《书》的说法,是因为生的期或时辰好。这就是命运。

当然,部分普通平民,无论其生于何何时,都更可能是“贫”“贫而疾”以及没有什么成就(“无终”)的。有的将会贫穷鄙陋而孤单(“窭孤”),有的会生活困难(“饮食急”),有的将终奔波、劳禄(“有事”),有的地位低从事卑贱的劳(“污”),有的直到老,都驱使笞,历波折(“老为治也,又数诣风雨”)。按照《书》的说法,这也是命运。

四是所生子女与家成员间的关系。《书》指,在某些子或时辰生的子女,会妨害自己的兄,导致亡,“毋(无),有”,“毋(无)它同生”,所以,应当可能避免在这样的期或时辰里生子。

书》中关于在某期、时辰所生子女可能会威胁其同胞兄的说法,仅暗示当时新生的自然亡率较,还反映当时在定范围存在着“杀子”的现象。秦律规定:擅自杀自己的子女,以“黥”刑,并罚作刑徒(男为城旦,女作舂)。如果孩子生着奇怪的东西,或者肢全,因而杀,则予治罪(“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全而杀之,勿罪”)。对杀子的罚本即为甚重,而这个补充条款给诸多杀子案提供了理由。《法律答问》的提问就直言:“现在,有的家生了孩子,健全,没有残疾,更没有先天畸形,只是因为家中孩子已经较多,想让,就把了。”据《法律答问》的解释,这种况,当然属于“杀子”的范畴,应予刑。[155]可是,这正反映当时普通家因为“多子”而杀子的现象,还是相当多的。《书》中关于某生,可能会妨害兄的说法,背景应当就在这里。

因“多子”而“杀子”,源当然在于家生计困难,难以养育更多的孩子。《法律答问》中另有两个涉及“杀子”的问题,是关于“擅杀子”,二是“妾”笞子致其重伤而。对二者的罚都是施以黥刑,然给其主。[156]在这两个案子中,“”与“妾”杀子或笞子致的原因都能详悉,然其社会地位低,生计困难,却是显然的。所以,《书》中关于某某时生会妨害兄的说法,抵主是针对贫穷家的。

喜的三个孩子,次子恢与子获相差七岁,小女穿耳比二恢小九岁。孩子的年龄差距较。以喜的家条件,应当会存在杀子的形。更理的解释,是这三个孩子之外,还有的孩子,可惜没有存活。换言之,喜和、妾可能生更多的孩子,存活的只有三个。

世的时候,子获已经成年。可能追随路,学吏。这个年龄,已经备了史的资格。这时,获也可能已经踏了为吏之途。从喜墓的经营、随葬品的选择等方面看,这是很可能的。八年,当陈胜、吴广在泽乡振臂呼、举旗反秦之时,获可能正与当年样,在某县担任史的职务。在这之久,在秦帝国的吏途,可能也就中止了。

世的时候,次子恢还是个十三岁的少年,应当还足六尺(约1.39米)。份应当是“小”,还备完全的法律责任能。可是,就是在这个年龄,多已经与兒从秦国逃亡到了荆地,虽然多并未参与远程逃亡的谋划,但确已颇历风霜。也许,恢也已开始了生旅程。或者,会学习经商?

穿耳只有四岁。穿耳生在己亥。按照《书》甲种的说法,己亥生的,“榖”,亦即健康;[157]按照《书》乙种的说法,己亥,“少孤”。[158]穿耳四岁而丧,《书》乙种是对的。希望《书》甲种所言,也是正确的。

七年,秦始皇三十七年,始皇帝驾崩,秦二世胡亥继位,那年穿耳十岁。年,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在陈县泽乡举事;接着,天英雄,所在蜂起,逐鹿中原。翌年中,项氏拥立楚王裔熊心为怀王,以号召群雄。约就在这年底,或秦二世三年初,楚怀王的柱国共敖率领支部队,从淮中游地区向西南发,经营江中游地区的楚国鄢郢故地。可能就在项羽于巨鹿败秦军主,刘邦率军经南阳、武关入咸阳的同时或稍,共敖占领了南郡地区,安陆也当于其时归于共敖的控制。这时距离喜,正好十年。

四五年中,当天扰攘之际,鄢郢地区在共敖的控制,似乎相对平静。项羽在彭城自称西楚霸王,分封十八诸侯,共敖被封为临江王,都城在江陵,所统地域致相当于秦时南郡辖区。在楚汉战争中,临江王国直站在项羽边,但似乎并没有直接参战,只是帮助项羽杀了义帝(楚怀王)。汉王(祖)五年,汉军在垓败项羽之,诸侯皆臣属,天定。其时概只有临江王共尉(共敖已,子尉继为临江王)“为项羽叛汉”,所以刘邦令卢绾、刘贾率军临江国,围江陵,“数月而降,杀之雒阳”。[159]汉废除了临江国,仍然恢复秦时南郡的建制,安陆仍为南郡属县。

在十余年的中,安陆僻隅,并未沦为战地,可能没有受到直接破。云梦县城关西南角坟头号西汉墓的墓主,就是喜的小遬(速)。遬墓的规模、形制与喜墓致相同,随葬器共约百五十多件,包括漆木器、竹器、铜器、陶器和玉器等,以漆木器为最多,器件数比喜墓为多(喜墓所随葬器共七十余件),品质亦更好,特别是遬墓有漆木俑十件、木马八件,为喜墓所无。[160]显然,遬的财富与地位,会比当年的喜少和低。遬生于秦昭王五十六年,如果时五六十岁,正当在祖之世,至迟也会晚于吕时。那么,喜的家族,在秦汉之际,是维持了,其经济与社会地位,基本没有降低,甚至还可能略有提升。

所以,喜的三个子女,获、恢与穿耳,很可能安稳地度了秦汉之际的时代,并基本维持了家的经济社会地位。汉祖五年,获三十五岁,恢二十八岁,穿耳十九岁。在们的十五年,们成为汉朝的臣民。

七、毋恙乎?

喜的的那年(秦王政十六年),喜三十二岁,敢三十岁,遬二十岁。喜应当单独立户了;敢应当已经成家,自成户;遬也许还没有成家,即使成了家,也可能和住在起,共为户。[161]

在《编年记》(《叶书》)里,喜把自己的分别称为“公”和“妪”。公、妪,应当是对的尊称,而且,约只是在成年之,称呼自己年纪已,才公、妪。扬雄《方言》卷六释“ ”,谓即艾,是老之意,并说:“东齐鲁卫之间,凡尊老谓之 ,或谓之艾。”而“周晋秦陇谓之公,或谓之翁。南楚谓之,或谓之老”。[162]而“艾”,据《礼记》所言,是五十为艾。那么,无论是东齐鲁卫(致相当于今山东)所称的“ ”或“艾”,还是周晋秦陇(致相当于今陕西、山西、河南中西部及甘肃东部)所说的“公”或“翁”,以及南楚(致相当于今湖北、湖南)所说的“”,约都是指五十岁左右或以辈。而这里的“公”,约也是与“翁”同音,而与解作“君”的“公”读音同。其本义,应当就是老者,老头子。所以,年纪较,自可以称为“公”(翁)。刘邦的,被称为“刘公”,称为“刘太公”,概是因为刘邦已被称为“沛公”之故(“沛公”,约也当理解为“沛翁”,而当解释为“沛君”)。楚汉相争,太公为项羽所得,项羽以烹杀太公相威胁,刘邦回答说:“吾翁即若翁,必烹而翁,则幸分桮羹。”[163]在这里,“翁”就是“公”。汉时周霸向老(“妪”)追问子的历,老怒,说:“老公,[为]()作语?”(老头子老糊了,,胡说八?)[164]老公,就是老翁。

“妪”与“媪”,音、义抵相同或相似。《史记》说刘邦的“刘媪”,当然是真的名字,只是追述的称谓。文颖说:“幽州及汉中皆谓老妪为媪。”韦昭说:“媪,老之称。”[165]那么,无论“妪”,还是“媪”,都是“老”“老婆子”的意思。用它指称约还是在背用;当着的面称呼,可能还是用的。

扬雄《方言》说南楚地区瀑与洭之间(约在今湘南和桂北),把称作“媓”,而把子的(岳)称作“姼”,子的(岳)称作“姼”。[166]当然是正式的称法,姼则可能是语。扬雄原注称:“姼,音多。”王念孙疏证引《说文》:“江淮之间谓曰媞。”并说,“媞”与“姼”声、义相近。据《说文》,则引《方言》中的“媓”当为“媞”字之误。《广雅•释》:“爹,也。”丁惟汾《方言音释》说:“‘姼’‘’(古音读代)声音转,今俗谓为‘’(读今音),或重言为‘’。‘姼’‘姼’,义为。”[167]所以,秦汉时平民语中称呼概都是“”,只是发音和语调可能略有同,称的“”渐为“爹”,而称的“”则渐成为“媞”(也许只是相近音的同写法而已)。

清楚当时的平民称呼为“”之文讨论的“”就是指所居的室,居于其中的“”就是。而与之相对应的“小”就是女小辈的居室,那么,“小”(以及小男、小女)就是女的称谓。

总之,秦汉时期,平民语中称呼,可能都用“”,只是发音、音调有所区别。对于年纪较,可以称为公(翁)和妪(媪)。正式的和书面的称谓,则是。当然,孩子对自己年纪,或者也可以称作公(翁)和妪(媪),正如今的孩子,称呼年为“老”“老”。

喜应当也是如此。虽然在《编年记》(《叶书》)中把分别记作“公”和“妪”,但在常生活的语表达里,应当也是”的。除非特别正式的场会当面”或“”。

在当时的观念里,女的关系,当以“慈子孝”为基本原则。喜墓所简牍《为吏之》中,在论及作为官吏的基本规则时,特别说到严于律己,谨言慎行,朝夕警惕,贪财。如果能坚持这些原则,那么,作为君主,就会心怀苍生;作为臣子,就会忠君国;作为,就会关子女;作为子女,就会孝顺辈[“以此,为君则鬼(惠),为臣则忠;为则兹(慈),为子则孝”]。而“君惠臣忠”“慈子孝”又是国家治理的本。[168]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也有同样的容。[169]这说明所谓“慈子孝”已仅仅是种社会理,还升到意识形的层面,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思想。

“慈”的本义是,是从心里希望并看护着孩子成子女,于自然本能,本无须作为。“慈”之所以成为种美德和理规范,概是因为世间亦有慈之(相较而言,慈之就较为稀见)。盖养育子女,颇历艰难辛苦,对子女既有所期望、,又希望能得到报答,甚至将之视为自己的财产,生杀予夺,皆之于己。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说为吏“兹(慈)(陵)”,与“敬勿犯”并举。[170]显然,“慈”的正确度是能居地对待属。换言之,慈,主表现为待子女以“”,也就是强行控制、驱使、欺侮子女,以取回报,或展示威权。

虽然社会慈,但对于慈之,法律并没有制约机制。秦律规定,如果盗了子的财以“盗”罪论(“盗子,为盗”)。[171]子的财,而且告到了官府,说明子是分家各自立户的。这法律条文,默许了对于已经分家立户的子财产的支权。可是,去“拿”或使用子的财产,却被称为“盗”,显然被认为是种“慈”的表现,在社会赞同的(法律并予以惩戒)。

《法律答问》还提到,有的会擅自杀子女、、妾,或给们施以髡刑(剃光头发)。《法律答问》的回答者认为这样的案件能列入“公室告”(即由官府主持检举、控制)的范畴。同时,法律又止或接受子女控告、臣妾控告主。即是别控告,也予受理。[172]那么,擅杀或刑髡子女、妾之类的事件,实际就无法提告。这样的规定,显然给的“慈”提供了条件。即使擅自杀了子女或妾,也很可能会受到惩

从这些零散的材料看,在秦代,,特别是,对于子女的控制还是很强的:即使子已经分了家、立了户,还是可以相地占有、使用其财产;甚至可以杀自己的子女,或者给们施以包括髡刑在的各种刑罚。法律虽然许可这些行为,但即发生了,也没有切实的制约或惩措施。

对于女的控制权,可能主表现在婚姻。吕公把女嫁给刘邦,吕媪表示反对,可夫并没有与女商量。公乘氏把女嫁给陈余,约也会听取女的意见。

“孝”的本义是心地尊敬、顺从与奉养辈,其中,尊敬是度,真正落到实的“孝”,就是听话和赡养。那么,“孝”就主是指子女(又主子)听话和履行赡养的责任,而最核心的,则是赡养。《法律答问》中有个案例:位“免老”(六十岁以的老)到官府控告子“孝”,刑。对于这,官府连经调解、给予被告改正机会的惯常法都免除了,立即逮捕被告,跑掉了。[173]免老因为孝,竟然提子的,想必是因为愿赡养老,甚或是忤逆,也就是谩骂、抗

《封诊式》中有种“告子”爰书,说是某里士伍甲陈告说:“子、同里的士五(伍)丙孝,请予诛杀。现提控告。”县廷接到控告,即命令令史己往抓捕。令史己完成抓捕任务,报告说:“与牢隶臣某去捉拿丙,在家里抓到了。”县丞某负责讯问丙,丙回答说:“是甲的子,确实孝顺。倒也没有别的罪行。”[174]这个办案程序与文书格式,与引《法律答问》中揭示的原则相符,也说明当时陈告孝的案例可能还相当多。

大家正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