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第 5 章
刘邦、陈平、张耳、陈余、黥布之流,或为子,或为亡命之徒,或因家贫,故其晚婚晚育,自有其故。普通的
家,应当
会这么晚,但也
会太早。喜于二十七岁时生子,据此推测,
可能在二十五六岁时才娶
。
海量小说,在【
书屋】
娶应当是喜
生中的
事,虽然《编年记》(《叶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喜墓所
《
书》甲种的《除》《秦除》《稷辰》《艮山》《星》《取
》《取
女》及《
书》乙种《朔望忌》等目
,都有关于何种
子、时辰“取(娶)
”或“取(娶)
”吉祥或
吉祥的规定。按照《
书》甲种的说法,丁巳、癸丑、辛酉、辛亥、乙酉等
,及
季的未戌
、秋季的丑辰
、冬季的戌亥
,都是娶
的忌
。丁丑、己丑
,也
宜娶
。如果戊申、己酉娶
的话,则会像牵牛娶织女
样,很难成功;即使勉强成功,也会多次分离。[129]在《取
女》目
,《
书》列举了许多在
吉
娶
可能导致的
果,包括
能
头偕老(“
终”),致子女
亡(“必以子
”),难以成功(“
果”),
到三年就抛弃
子或丈夫离家
走(“
三岁,弃若亡”),
到两年丈夫就会先
(“夫先
,
二岁”),
得安居(“
居”),
能生子(“毋子”),等等。[130]
多数的娶
忌都指向离异(“弃”)、
能相守终生(“
终”)或
亡(“
”),正说明当时的离异率还是相当
的(主
是丈夫“弃”或
亡)。据此推测,喜在其
生中娶
止
位
子也是可能的。
在《星》目,《
书》罗列了在二十八种星宿的
同星位时,娶
可能导致的
果。如在角位时,“取
,
妬”;在氐位时,“取
,
贫”;在心位时,“取
,
悍”;在箕位时,“取
,
多
”;在斗位时,“取
,
为巫”;在虚位时,“取
,
到”;在营宫时,“以取
,
宁”;在翼位时,“取
,必弃”;在毕位时,“取
,必二
”。而在奎位时,“以取
,女子
而
臭”(当作“
中有
气”解);在娄位时,“以取
,男子
”;在胃位时,“以取
,
”;在东井位时,“取
,多子”。[131]显然,
子“妬”“悍”“多
”“
宁”(当解作“
安分,有外心”)都被认为是
好的品德,“
为巫”、“
到”(当理解为行为偏颇、
事
周
)、“弃”
、“二
”(当理解为“贰于
”,即对
子
忠,
能理解为会有两个
子)则被认为是
美
或
问题的婚姻,而“女子
而
臭”“男子
”“
”以及“多子”,则被认为是美
理想的婚姻。
丈夫抛弃子的
形
约经常发生。法律特别规定:如果休了自己的
子,却没有申报,并在户籍
登记,
被罚二甲;被休的
子也
被罚二甲。[132]换言之,如果夫
休
,只
向官府报告登记就可以了。被休的
子也
受罚,暗示了
子在离异
程中的责任,说明也有
子主
提
离异的
况。
有的女,主
离家
走。在《法律答问》中,提问者问:“女子甲已嫁
为
,离开夫家逃亡。
被夫家找到,或者自己主
回
。
年纪小,
也
六尺,是否应当论
?”回答是:“
当初嫁入夫家,如果已在户籍
登记,就应当
罚;如果当初没有登记,就
当论
。”[133]女子甲
六尺(
到1.40米),尚未成年,却已嫁为
,婚姻
约谈
幸福,所以离家
走。简文没有说及女子甲丈夫的
况,估计其年龄可能较
。
夫年龄相差较
,可能是比较普遍的
况。在“识劫 案”中,沛将 扶正为
时,当已年老,
了六年,沛就
世了。由于之
沛已有
子, 是由妾“晋升”为
的,这个例子并
典型。在
举刘邦等
的婚姻中,刘邦与吕雉、陈余与公乘氏、英布与番君之女,年岁都可能相差较
,在十岁左右。或者正因为这个原因,在
引《
书》甲种《星》中,把夫
相
视为“吉”事。反
说,夫
相
(特别是女子
、
)的婚姻,可能并
普遍。
当然,夫相
,生
以守的婚姻也并
少见。《法律答问》里讲了另
个案
。女子甲离开丈夫,逃亡在外;男子乙也逃亡在外。两个
结为夫
,甲并没有告诉乙实
。两年之
,二
生了孩子,甲才向乙说了实话。乙并未因此而抛弃甲。
,两个
被抓获,被施以黥刑,分别被罚作城旦和舂。[134]可是,
据
个答问的条目,可以推知,在这种
况
,
们的夫
关系得到官府承认,并且保住了自己的孩子。[135]
家可能并
稀见。《法律答问》中有
个问题:
子凶悍,丈夫加以殴打,
裂
的耳朵(“决其耳”),或者折断
的手指
趾(“若折肢指”),甚至造成骨折等对
的较
损伤(“胅
”),应当如何
治?回答是当
以“耐”刑。提问者接着又问:“法律规定:‘打斗中
裂别
的耳朵,当
以耐刑。’现在,被
破的耳朵原
并没有穿耳洞,或者
裂之
并非原
用于挂耳环的地方,应当怎样
罚?”回答说:“法律条文的意思,并没有说只有
裂穿耳环
才算
裂耳朵。
裂
耳朵,无论是男
的耳朵还是女
的耳朵,都应当
以耐刑。”[136]提问者虽然没有明言,但很明显,这条法律规定在很
程度
是针对经常有女
被
裂耳朵而制定的。
婚姻外的两与
关系
约也比较平常。《法律答问》里说有
个女子丙,同时与甲、乙相好,甲、乙二
争风吃醋,互相
伤了对方,而丙并
知
。提问
以“
”指称丙与甲、乙间的关系,显然暗示三
或至少丙
于婚姻之中。
据回答者的意见,丙无须对甲、乙互伤事件负有任何责任。[137]这
案例中的
关系有些复杂,但从回答者对于丙并无追责之意
看,这样的事
也并
骇
听闻。
《封诊式》中的“”爰书报告的案
与此相似:某里的士伍甲押着男子乙、女子丙
报案,说:“乙和丙相好通
,昨天
天就在某
相会,被当场抓住,现押
到案。”[138]甲与乙、丙的关系
详,然据事理推测,或者就是丙的丈夫,或者与丙的丈夫关系较近。
婚外的与
关系有
少发生在表兄
之间。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的“田与市和
案”中,市是田的
姑的女
;田有
子,市是否有夫,
详。按照田的说法,二
很好,就像
兄
样,却并未发生
关系。受狱史相之命、抓捕
们的毋智报告说:“
早
田就
了,和市
卧在
起。当场抓获
们的时候,田和市都承认了
。”在审讯之
,市的
夫驩
、走马路
向毋智行贿四千钱,让
报告吏(狱史相),说
曾在现场抓获田、市。毋智接了钱,又恐怕被狱史发现破绽,
敢如驩
、路
告诉
的那样报告狱史,又把钱还给了驩
、路
。田坚持自己被抓捕时并未与市发生关系;市却承认了与田的关系,市的
驩
、路
也都承认姐姐与田之间的关系,以及
们接受姐姐的
,向毋智行贿的
程;而按照狱史相的说法,田与市的
已颇有时
,并非秘密。当狱史相被问到何以命令毋智抓捕田、市时,相回答说:“田、市的行为,也
犯了官府,
非常生气。并没有其
的原因[“怒田、市
官府。毋(无)它解”]。”[139]在这个案子中,田、市的关系,其实众
皆知,亦多持默认
度,
概只是因为得罪了狱史相,才被抓捕审讯。
在子被休的
况
,孩子应当是留在夫家的。《法律答问》中有
个问题:
子有罪被收捕,
子随嫁的臣、妾以及
、用
,是当予没收呢,还是留给
的丈夫?答案是留给
的丈夫。[140]这是在
子有罪的
提
。若是被弃,其随嫁的臣、妾与
、用
,应当是可以带回的。至于其所生的子女,应当是留在夫家的。但当孩子幼小时,也或者会跟随
。《法律答问》里说到
个规定:
个隶臣有罪,被发
为徒,去
城旦,按律应当收捕
仍为庶
平民的
、子。如果孩子幼小、
能与
分别的话,应当把
和
收捕在
起。[141]在受到收捕的
况
,还
可能
把
子分离,那么,当夫
离异而孩子幼小时,
子带着孩子离去,应当是许可的。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多小未能与谋案”中,当多随
兒由秦国逃亡到荆地时,是十二岁。
的
生
详,然并未和
们
起逃亡。所以,多应当是跟随
兒离家逃亡的。[142]
六、生子
生育子女,是子最重
的责任,也是家
的重
基础。秦时普通
女的生育年龄,较少直接材料,但汉代的
些材料,可予以间接的说明。
据居延所
西汉元帝永光四年槖佗延寿燧
孙时
家的符(通行证),孙时的
子孙第卿当年二十
岁,
们的女
王女三岁,那么,孙第卿是在十九岁时生女
的(
们当时应当只有
个孩子)。槖佗天胡燧
张彭祖
家的符是与孙时同
颁发的,
的
子(失名)四十二岁,有三个孩子:
男辅十九岁,小男广宗十二岁,小女女足九岁。那么,张彭祖的
子是在二十四岁那年生
子的。[143]制虏燧戍卒周贤的
子止氏二十六岁,女
捐之八岁,
子并七岁。那么,止氏是在十九岁生女
的。[144]制虏燧戍卒张孝的
子
三十四岁,女
解事六岁,
在二十九岁那年才生女
。[145]简103•24所记佚名戍卒的
子□新二十七岁,子小男
□十
岁,次子汪四岁,□新是在十七岁生
子的。[146]执胡燧卒富凤的
子君以二十八岁,女
始七岁,寄三岁,
在二十二岁时生
女
。[147]徐谊的
子眇三十五岁,女
待年九岁,
子有三岁,眇在二十七岁时生女。武成燧戍卒孙青肩的
子 三十四岁,
女
于十岁,小女
女足六岁,
在二十五岁时生
女
。俱起燧戍卒王并的
子严十七岁,女
毋知两岁,严生女
时十六岁。李护宗的
子女足二十九岁,
子七岁,是
在二十三岁时生的。简203•23所记戍卒的
子待二十七岁,
子偃三岁,小
子霸两岁,
是在二十五岁时生
子的。简203•32所记戍卒的
子君至二十八岁,
子相十岁,君至生子时十九岁。[148]制虏燧戍卒张放的
子自予二十三岁,
子
两岁,是
在二十二岁时生的。[149]这13个家
,如果
考虑
们在存活的第
个孩子之
可能还有夭折的孩子,那么,这些
生育第
个孩子的平均年龄在二十
岁半左右。第四燧戍卒张霸的
子十九岁,
们还没有孩子。[150]同
燧的戍卒伍尊的
子女足只有十五岁,也没有孩子。[151]第六燧戍卒宁盖邑的
子二十
岁,似乎也还没有孩子。[152]凡此,都说明秦西汉时期女
生育第
个孩子的平均年龄是二十
岁半左右。
喜二十七岁时,子获
生,如果
的
子比
小五六岁,也应当是在二十二三岁时生育第
个孩子。
喜墓所《
书》甲种中,《除》《秦除》《稷辰》《星》《生子》等目
,均有关于何
何时宜生子(或“产子”)、何
何时生子
吉的规定。如在《星》目
,
者说:星在角宿位时生子,“为吏”;在亢位时生子,“必有爵”;在氐位时生子,“巧”;在
位时生子,“富”;在心位时生子,“
之”;在尾位时生子,“贫”;在箕位时生子,“贫富半”;在斗位时生子,“
盈三岁
”;在牵牛位时生子,“为
夫”;在须女位时生子,“三月
,
毋晨(
)”;在虚位时生子,没有兄
姐
[“毋(无)它同生”];在危位时生子,
直到老,都
被
驱使笞
,生活艰辛[“老为
治也,有(又)数诣风雨”];在营宫位时生子,“为
吏”;在东辟位时生子,
健全(“
完”);在娄位时生子,将会逃亡,别
都把
当作
子[“亡,者(诸)
意之”];在昴位时生子,“喜斲(斗)”;在毕位时生子,会非常瘦弱(“ ”);在觜巂位时生子,会成为官
(“为正”);在参位时生子,“
吉”;在东井位时生子,“旬而
”;在舆鬼位时生子,
会有残疾(“癃”);在柳位时生子,会是
个胖子(“肥”);在七星位时生子,将生
乐观(“乐”);在张位时生子,将会成为
邑之杰(“为邑杰”);在翼位时生子,“男为见(觋),女为巫”;在轸位时生子,
定能够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必驾”)。[153]
在《生子》中,则逐说明当
所生子将
的
状况、
格与命运。如甲戌
所生子,将会生活困难(“饮食急”);乙亥
生子,
健康,而且富裕(“榖而富”);丁丑生子,会说话,言辞
利,但可能眼睛会
好[“好言语,或生(眚)于目”];戊寅生子,将会离开
,到南方去(“去
,南”);己卯生子,将会离开其所在的邦国城邑(“去其邦”);庚辰生子,
定会是
个美好的女子(“好女子”);辛巳生子,“吉而富”;壬午生子,
健康,而且孔武刚健(“榖而武”);癸未生子,将是个
个子,待
和善,易于相
(“
,善,得”);甲申生子,心灵手巧,能够
行,善于实践(“巧,有
事”);乙酉生子,
健康,
得漂亮,生
乐观(“榖,好,乐”);丙戌生子,
终
劳碌(“有事”);丁亥生子,手巧,孝顺[“
(工)巧,孝”];戊子生子,将会离开其所在的邦国城邑,到北方去(“去其邦,北”);己丑生子,“贫而疾”;庚寅生子,女子会经营商业,男子将
华丽,地位显贵(“女为贾,男好
佩而贵”);壬辰生子,将孔武刚健,
华丽,
剑锋利(“武而好
剑”);甲午生子,将孔武有
,但年少就会成为孤
(“武有
,少孤”);乙未生子,“有疾,少孤,
富”;丙申生子,将有
所好宅子和好家
(“好家室”);丁酉生子,“耆(嗜)酒”;戊戌生子,将会有良田美宅(“好田
邑屋”);庚子生子,将年少失怙,地位低
(“少孤,污”);辛丑生子,将会有所成就[“有冬(终)”];壬寅生子,若是女子,则可能为医(“女为医也”);甲辰生子,
健康,孔武刚健,可以保护支持
(“榖,且武而利
”);丙午生子,会嗜酒,以致生病,到
可以致富[“耆(嗜)酉(酒)而疾,
富”];丁未生子,将会失去
,而且
会被收捕,成为
徒[“毋(无)
,必赏(尝)系
”];戊申生子,将会受到溺
,能有机会侍奉君主(“宠,事君”);己酉生子,
健康,
得好看,令
注目[“榖,有商(赏)”];庚戌生子,“武而贫”;壬子生子,为
勇敢[“恿(勇)”];癸丑生子,
得漂亮、
灵,少生疾病,且
定会成为吏(“好,
,少疾,必为吏”);甲寅生子,“必为吏”;乙卯生子,勇敢,但
能
寿[“恿(勇),
寿”];丙辰生子,
将有毛病,但非常勇敢[“有疵于
而恿(勇)”];丁巳生子,
健康,
得漂亮,会有好名声(“榖而美,有 ”);戊午生子,会
好喝酒和狩猎[“耆酉(嗜酒)及田邋(猎)”];癸亥生子,没有成就[“毋冬(无终)”];甲子生子,少年即会成为孤
,
衫破烂污
(“少孤,
污”);乙丑生子,“武,以
(工)巧”;丙寅生子,孔武刚健,聪颖智慧(“武,以圣”);丁卯生子,
得
周正,在
外观
就有很多毛病(“
正,乃有疵
”);戊辰生子,会受到溺
(“有宠”);己巳生子,
相猥琐,
定会给
臣妾(“鬼,必为
臣妾”);庚午生子,将会贫贱,虽然有
气,仍无所成就[“贫,有
,先冬(无终)”];辛未生子,
可以
官(“
食”);壬申生子,将会有名声(“闻”)。[154]
《书》的这些表达,反映了当时
们对于所生育
女的期望:
是
状况良好、健康,
有残疾,最好能
得漂亮,
其是
能
成
,
夭折。“榖”在《生子》中多次
现,说明生
的孩子
健康、状况良好,被认为是生子而吉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
,美、
、
、武、好、有
、
、少疾都被认为是“
吉”的。而
健全(“
完”)、瘦弱(“ ”)、残疾(“癃”)、“有疾”、眼睛
好(“眚于目”)、
有瑕疵(“有疵于
”)、“无
”、
相猥琐(“鬼”)等,则被认为是“凶”、
好的;至于“旬而
”“
盈三岁
”“三月
”,那是“
凶”了。反
说,当时生
的孩子,
有残疾,或者生
久(
旬、三个月或三年)即
,应当是相当普遍的
况。
二是格
好,
备某些优良品质,如开明(“贤”)、乐观(“乐”)、孝顺(“孝”)、为
和善(“善”)、易于相
(“得”)、勇敢[“恿(勇)”]、聪颖智慧(“圣”)、心灵手巧(“巧”“工巧”)、言辞
给(“好言语”),以及“
之”,都是好的;至于“喜斲(斗)”“耆(嗜)酒”“宠”(被溺
),应当是
好的。
三是孩子生计、职业与发展。从《
书》看,在当时
们的期望中,孩子
较为理想的发展方向,主
有三个。
是
官为吏,获取功名爵禄。“为吏”“有爵”“为
夫”“为
吏”“为正”“为邑杰”“
食”“闻”“有 ”
致均可以归入此
方向。二是经商理财,以致富为目标。“富”“女为贾,男好
佩而贵”“好
剑”“好家室”“好田
邑屋”,
约都可以归入此
方向。三是离开自己居住的邦国城邑,到别
去发展。“女必
于邦”“去
,南”“去其邦”“去其邦,北”,都是指这种发展方向。这种
生发展方向得以列入《
书》,说明战国以
离开自己的邦国城邑,到其
邦国去谋
富贵的
生路线,已渗透到普通平民中间。
与这三种较为理想的生发展方向相对应,《
书》还列举了三种
吉的,或“凶”的
生去向:
是为巫或医,所谓“男为见(觋),女为巫”以及“女为医”,看
都是受到否定的。二是为盗贼,即所谓“男女为盗”。三是沦为刑徒,或者“为
臣妾”。成为巫医、盗贼与臣妾,按照《
书》的说法,是因为
们
生的
期或时辰
好。这就是命运。
当然,部分普通平民,无论其生于何
何时,都更可能是“贫”“贫而疾”以及没有什么成就(“无终”)的。有的
将会贫穷鄙陋而孤单(“窭孤”),有的
会生活困难(“饮食急”),有的
将终
奔波、劳禄(“有事”),有的
地位低
,
直
从事卑贱的劳
(“污”),有的
直到老,都
被
驱使笞
,历
波折(“老为
治也,又数诣风雨”)。按照《
书》的说法,这也是命运。
四是所生子女与家其
成员间的关系。《
书》指
,在某些
子或时辰生的子女,会妨害自己的兄
姊
,导致
们
亡,“毋(无)
,有
必
”,“毋(无)它同生”,所以,应当
可能避免在这样的
期或时辰里生子。
《书》中关于在某
期、时辰所生子女可能会威胁其同胞兄
姊
的说法,
仅暗示当时新生
的自然
亡率较
,还反映
当时在
定范围
存在着“杀子”的现象。秦律规定:擅自杀
自己的子女,
以“黥”刑,并罚作刑徒(男为城旦,女作舂)。如果孩子生
就
着奇怪的东西,或者肢
全,因而杀
,则
予治罪(“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
其
及
全而杀之,勿罪”)。对杀子的
罚本即
为甚重,而这个补充条款给诸多杀子案提供了理由。《法律答问》的提问
就直言:“现在,有的
家生了孩子,
健全,没有残疾,更没有先天畸形,只是因为家中孩子已经较多,
想让
活
,就把
杀
了。”
据《法律答问》的解释,这种
况,当然属于“杀子”的范畴,应予
刑。[155]可是,这正反映
当时普通
家因为“多子”而杀子的现象,还是相当多的。《
书》中关于某
生,可能会妨害兄
姊
的说法,背景应当就在这里。
因“多子”而“杀子”,源当然在于家
生计困难,难以养育更多的孩子。《法律答问》中另有两个涉及“杀子”的问题,
是关于“
擅杀子”,二是“
妾”笞子致其重伤而
。对二者的
罚都是施以黥刑,然
给其主
。[156]在这两个案子中,“
”与“
妾”杀子或笞子致
的原因都
能详悉,然其社会地位低
,生计困难,却是显然的。所以,《
书》中关于某
某时生
会妨害兄
姊
的说法,
抵主
是针对贫穷
家的。
喜的三个孩子,次子恢与子获相差七岁,小女
穿耳比二
恢小九岁。孩子的年龄差距较
。以喜的家
条件,应当
会存在杀子的
形。更
理的解释,是这三个孩子之外,还有
其
的孩子,可惜没有存活
。换言之,喜和
的
、妾可能生
更多的孩子,存活
的只有三个。
喜世的时候,
子获已经成年。
可能追随
的
生
路,学
吏。
在
这个年龄,已经
备了
史的资格。这时,获也可能已经踏
了为吏之途。从喜墓的经营、随葬品的选择等方面看,这是很可能的。八年
,当陈胜、吴广在
泽乡振臂
呼、举旗反秦之时,获可能正与
当年
样,在某
县担任史的职务。在这之
久,
在秦帝国的吏途,可能也就中止了。
喜世的时候,次子恢还是个十三岁的少年,
应当还
足六尺(约1.39米)。
的
份应当是“小”,还
备完全的法律责任能
。可是,就是在这个年龄,多已经与
兒从秦国逃亡到了荆地,虽然多并未参与远程逃亡的谋划,但确已颇历风霜。也许,恢也已开始了
的
生旅程。或者,
会学习经商?
女穿耳只有四岁。穿耳
生在己亥
。按照《
书》甲种的说法,己亥
生的
,“榖”,亦即
健康;[157]按照《
书》乙种的说法,己亥
生
,“少孤”。[158]穿耳四岁而丧
,《
书》乙种是对的。希望《
书》甲种所言,也是正确的。
喜之
七年,秦始皇三十七年,始皇帝驾崩,秦二世胡亥继位,那
年穿耳十
岁。
了
年,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在陈县
泽乡举事;
接着,天
英雄,所在蜂起,逐鹿中原。翌年中,项氏拥立楚王
裔熊心为怀王,以号召群雄。
约就在这年底,或秦二世三年初,楚怀王的柱国共敖率领
支部队,从淮
中游地区向西南
发,经营
江中游地区的楚国鄢郢故地。可能就在项羽于巨鹿
败秦军主
,刘邦率军经南阳、武关
入咸阳的同时或稍
,共敖占领了南郡地区,安陆也当于其时归于共敖的控制。这时距离喜
,正好十年。
此四五年中,当天
扰攘之际,鄢郢地区在共敖的控制
,似乎相对平静。项羽在彭城自称西楚霸王,分封十八诸侯,共敖被封为临江王,都城在江陵,所统地域
致相当于秦时南郡辖区。在楚汉战争中,临江王国
直站在项羽
边,但似乎并没有直接参战,只是帮助项羽杀
了义帝(楚怀王)。汉王(
祖)五年,汉军在垓
败项羽之
,诸侯皆臣属,天
定。其时
概只有临江王共尉(共敖已
,子尉继为临江王)“为项羽叛汉”,所以刘邦令卢绾、刘贾率军
临江国,围
江陵,“数月而降,杀之雒阳”。[159]汉废除了临江国,仍然恢复秦时南郡的建制,安陆仍为南郡属县。
在十余年的中,安陆僻
隅,并未沦为战地,可能没有受到直接破
。云梦县城关西南角
坟头
号西汉墓的墓主
,就是喜的小
遬(速)。遬墓的规模、形制与喜墓
致相同,随葬器
共约
百五十多件,包括漆木器、竹器、铜器、陶器和玉器等,以漆木器为最多,器
件数比喜墓为多(喜墓所
随葬器
共七十余件),品质亦更好,特别是遬墓有漆木俑十件、木马八件,为喜墓所无。[160]显然,遬的财富与地位,
会比当年的喜少和低。遬生于秦昭王五十六年,如果
时五六十岁,正当在
祖之世,至迟也
会晚于吕
时。那么,喜的家族,在秦汉之际,是维持
了,其经济与社会地位,基本
没有降低,甚至还可能略有提升。
所以,喜的三个子女,获、恢与穿耳,很可能安稳地度了秦汉之际的
时代,并基本
维持了家
的经济社会地位。汉
祖五年,获三十五岁,恢二十八岁,穿耳十九岁。在
们的
十五年,
们成为汉朝的臣民。
七、毋恙乎?
喜的的那年(秦王政十六年),喜三十二岁,
敢三十岁,遬二十
岁。喜应当单独立户了;敢应当已经成家,自成
户;遬也许还没有成家,即使成了家,也可能和
住在
起,共为
户。[161]
在《编年记》(《叶书》)里,喜把自己的分别称为“公”和“妪”。公、妪,应当是对
的尊称,而且,
约只是在成年之
,称呼自己年纪已
的
,才
公、妪。扬雄《方言》卷六释“ ”,谓即艾,是
老之意,并说:“东齐鲁卫之间,凡尊老谓之 ,或谓之艾。”而“周晋秦陇谓之公,或谓之翁。南楚谓之
,或谓之
老”。[162]而“艾”,据《礼记》所言,是五十为艾。那么,无论是东齐鲁卫(
致相当于今山东)所称的“ ”或“艾”,还是周晋秦陇(
致相当于今陕西、山西、河南中西部及甘肃东部)所说的“公”或“翁”,以及南楚(
致相当于今湖北、湖南)所说的“
”,
约都是指五十岁左右或以
的
辈。而这里的“公”,
约也是与“翁”同音,而与解作“君”的“公”读音
同。其本义,应当就是老者,老头子。所以,年纪较
的
,自可以称为“公”(翁)。刘邦的
,被称为“刘公”,
称为“刘太公”,
概是因为刘邦已被称为“沛公”之故(“沛公”,
约也当理解为“沛翁”,而
当解释为“沛君”)。楚汉相争,太公为项羽所得,项羽以烹杀太公相威胁,刘邦回答说:“吾翁即若翁,必
烹而翁,则幸分
桮羹。”[163]在这里,“翁”就是“公”。汉时周霸向老
(“妪”)追问
子的
历,老
怒,说:“老公
,[为](
)作
语?”(老头子老糊
了,
,胡说八
?)[164]老公,就是老翁。
“妪”与“媪”,音、义抵相同或相似。《史记》说刘邦的
“刘媪”,当然
是真的名字,只是
追述的称谓。文颖说:“幽州及汉中皆谓老妪为媪。”韦昭说:“媪,
老之称。”[165]那么,无论“妪”,还是“媪”,都是“老
”“老婆子”的意思。用它
指称
,
约还是在背
用;当着
的面称呼,可能还是
用的。
扬雄《方言》说南楚地区瀑与洭
之间(
约在今湘南和桂北),把
称作“媓”,而把
子的
(岳
)称作“
姼”,
子的
(岳
)称作“
姼”。[166]
、
当然是正式的称法,姼则可能是
语。扬雄原注称:“姼,音多。”王念孙疏证引《说文》:“江淮之间谓
曰媞。”并说,“媞”与“姼”声、义相近。据《说文》,则
引《方言》中的“媓”当为“媞”字之误。《广雅•释
》:“爹,
也。”丁惟汾《方言音释》说:“‘姼’‘
’(古音读代)
声音转,今俗谓
为‘
’(读今音),或重言为‘
’。‘
姼’‘
姼’,义为
、
。”[167]所以,秦汉时平民
语中称呼
,
概都是“
”,只是发音和语调可能略有
同,称
的“
”渐
为“爹”,而称
的“
”则渐成为“媞”(也许只是相近音的
同写法而已)。
清楚当时的平民称呼
为“
”之
,
文讨论的“
”就是指
所居的
室,居于其中的“
”就是
。而与之相对应的“小
”就是
女小辈的居室,那么,“小”(以及小男、小女)就是
对
女的称谓。
总之,秦汉时期,平民语中称呼
,可能都用“
”,只是发音、音调有所区别。对于年纪较
的
,可以称为公(翁)和妪(媪)。正式的和书面的称谓,则是
、
。当然,孩子对自己年纪
太
的
,或者也可以称作公(翁)和妪(媪),正如今
的孩子,称呼年
的
为“老
”“老
”。
喜应当也是如此。虽然在《编年记》(《叶书》)中把
分别记作“公”和“妪”,但在
常生活的
语表达里,应当也是
“
”的。除非特别正式的场
,
约
会当面
“
”或“
”。
在当时的观念里,
与
女的关系,当以“
慈子孝”为基本原则。喜墓所
简牍《为吏之
》中,在论及作为官吏的基本规则时,特别说到
严于律己,谨言慎行,朝夕警惕,
贪财
。如果能坚持这些原则,那么,作为君主,就会心怀苍生;作为臣子,就会忠君
国;作为
,就会关
子女;作为子女,就会孝顺
辈[“以此,为
君则鬼(惠),为
臣则忠;为
则兹(慈),为
子则孝”]。而“君惠臣忠”“
慈子孝”又是国家治理的
本。[168]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也有同样的
容。[169]这说明所谓“
慈子孝”已
仅仅是
种社会
理,还
升到意识形
的层面,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思想。
“慈”的本义是,是从心里希望并看护着孩子成
。
子女,
于自然本能,本无须作为
理
。“
慈”之所以成为
种美德和
理规范,
概是因为世间亦有
慈之
(相较而言,
慈之
就较为稀见)。盖
养育子女,颇历艰难辛苦,对子女既有所期望、
,又希望能得到报答,甚至将之视为自己的财产,生杀予夺,皆
之于己。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说为吏
官
“兹(慈)
勿
(陵)”,与“敬
勿犯”并举。[170]显然,“慈
”的正确
度是
能居
地对待
属。换言之,
慈,主
表现为待子女以“
”,也就是强行控制、驱使、欺侮子女,以
取回报,或展示威权。
虽然社会理
慈,但对于
慈之
,法律并没有制约机制。秦律规定,
如果
盗了
子的财
,
以“盗”罪论
(“
盗子,
为盗”)。[171]
盗
子的财
,而且告到了官府,说明
子是分家各自立户的。这
法律条文,默许了
对于已经分家立户的
子财产的支
权。可是,
去“拿”或使用
子的财产,却被称为“盗”,显然被认为是
种“
慈”的表现,在社会
理
是
赞同的(法律并
予以惩戒)。
《法律答问》还提到,有的会擅自杀
子女、
、妾,或给
们施以髡刑(剃光头发)。《法律答问》的回答者认为这样的案件
能列入“公室告”(即由官府主持检举、控制)的范畴。同时,法律又
止或
接受子女控告
、臣妾控告主
。即
是别
提
控告,也
予受理。[172]那么,
擅杀或刑髡子女、
妾之类的事件,实际
就无法提告。这样的规定,显然给
的“
慈”提供了条件。
即使擅自杀
了子女或
妾,也很可能
会受到惩
。
从这些零散的材料看,在秦代,,特别是
,对于子女的控制还是很强的:即使
子已经分了家、立了户,
还是可以
相地占有、使用其财产;
甚至可以杀
自己的子女,或者给
们施以包括髡刑在
的各种刑罚。法律虽然
许可这些行为,但即
发生了,也没有切实的制约或惩
措施。
对于女
的控制权,可能主
表现在婚姻
。吕公
把女
嫁给刘邦,吕媪表示反对,可夫
二
并没有与女
商量。公乘氏把女
嫁给陈余,
约也
会听取女
的意见。
“孝”的本义是心地尊敬、顺从与奉养
辈,其中,尊敬是
度,真正落到实
的“孝”,就是听话和赡养。那么,“
孝”就主
是指子女(又主
是
子)
听话和
履行赡养的责任,而最核心的,则是
赡养
。《法律答问》中有
个案例:
位“免老”(六十岁以
的老
)到官府控告
子“
孝”,
以
刑。对于这
,官府连经
调解、给予被告改正机会的惯常
法都免除了,
立即逮捕被告,
让
跑掉了。[173]免老因为
子
孝,竟然提
了
子的
,想必是因为
子
愿赡养老
,甚或是忤逆,也就是谩骂、抗
。
《封诊式》中有种“告子”爰书,说是某里士伍甲陈告说:“
的
生
子、同里的士五(伍)丙
孝,请予诛杀。现提
控告。”县廷接到控告
,即命令令史己
往抓捕。令史己完成抓捕任务
,报告说:“
与牢隶臣某去捉拿丙,在
家里抓到了
。”县丞某负责讯问丙,丙回答说:“
是甲的
生
子,确实
孝顺
。倒也没有别的罪行。”[174]这个办案程序与文书格式,与
引《法律答问》中揭示的原则相符
,也说明当时陈告
子
孝的案例可能还相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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